广东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 禁罚学生抄课文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6:44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 薛冰) 记者昨日采访获悉,《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于昨日正式出台,该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在新法规中,有关校内的事故预防条例比重超过40%,突出以防为主的原则。 事故发生学校要有赔偿金 记者了解到,新法规中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各自职责,确立事故处理的程序并建立行政调解制度,落实学校赔偿金制度。 《实施细则》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办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 记者看到,根据依法治校、保护弱者的原则制订的新法具鲜明地方特色。例如,针对广东沿海且江河湖泊众多、山塘水库密布的地理环境,及近年来我省中小学生溺水和交通事故死亡占学生非正常死亡比例接近90%的实际情况,《实施细则》设置中小学生生存教育和训练的条款,培养学生水中自救互救的技能。 根据教育部《办法》的要求,《实施细则》对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赔偿的行政调解、事故赔偿金的来源作了详细规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则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充实。既有可操作性,又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留有余地。 部分内容扫描 学生离校出事学校无需负责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发生的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因此,对于放学后,由于学生已离开学校,在返家路途上私自玩耍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无须负上事故责任。 学生或其监护人和第三人的过错、教职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根据《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未经学校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包车旅游、回家或到校外实习,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学校有权要求增加交通设施 对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学校,《实施细则》提出要该类学校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学校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学生从专用通道过马路。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校、离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要在教室门口交接学生。同时,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实施细则》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除了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携带鹰、犬、猫、鼠、蛇等各类动物进校园。在校学生也不得作身体碰撞游戏、翻院墙、爬树、玩弹弓、射箭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此外,细则还禁止学生在篮球架和足球架横梁荡秋千或者在维修的体育器材或场地上面玩耍。 罚学生抄写课文被禁止 《实施细则》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具体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有: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学校需建立学生投诉教师体罚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制度。但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则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救火 《实施细则》指出,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的自然人等高度危险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 学校要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其中,因幼儿园情况特殊,细则只对其规定了幼儿入园和离园的门到门交接制度,其他则不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