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安全生产领导问责制 不作为官员引咎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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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5:15 新华网 |
新华网昆明10月10日电(李惠民)云南省政府新近对保障安全生产作出相关决定,将建立省地县三级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对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实行引咎辞职。 决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实行与企业安全业绩挂钩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政策措施。省、地、县三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黄牌警 示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对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多发地区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示,对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同时,对危险性行业和事故高发行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相关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此外,决定还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量大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同时要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相关专题:中国政府以问责制处理失职官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