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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击毙”并非良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6:05 中国青年杂志

  文-唐伟(西安)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山东省公安厅9月份作出紧急部署,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那些伤害学生、儿童和劫持 学生、儿童做人质的犯罪分子,如警告无效,在保证人质和群众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果断出手,将犯罪分子当场击毙。

  前段时间发生的好几起伤害儿童案件,作案人手段之残忍,造成后果之严重,着实令人痛心。作为司法机关,出台各 种措施,依法对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也是形势所趋。但笔者对山东省公安厅紧急部署出台的这个“当场击毙”规定却不 甚赞同。

  “以牙还牙”,就是以残忍之道对付残忍之心,不过那只是乡下人的说法,对一个政府而言,就得掂量掂量了。对于 法治政府来说,法才是一切行动的准绳。

  我们知道,凡涉及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法律来规定。据此,像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这类事关重大的问题,当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即使中央政法部 门和地方权力机关也无权擅自作出规定,更不用说山东省公安厅这样的地方政府部门了。而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第九条等条款亦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4.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不 造成对方的伤亡。笔者认为,山东省公安厅出台的这个规定与第四条在事实上存在冲突。

  生命是宝贵的,只有在犯罪分子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权包括执法干警的生命权,而且这种威胁迫在眉睫,又没有其他 办法制止的情况下,才可考虑万不得已的开枪下策。除此之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可以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的理由 。

  所以,这样的“当场击毙”并不是一种良策,无论如何,“当场击毙”与文明执法不相协调,与“让警察背着一只手 同犯罪作斗争”的法治理念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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