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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申防骗通报“六点声明”提醒公众防受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8:40 郑州晚报

  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讯 (记者 张志颖) 核心提示:11月5日,本报A15版刊登《“学托”搅局社会培训市场》后,引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高度重视。经过调查后,有关部门对河南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三部)的违规行为做出严肃处理,要求对不愿培训的学生全额退款。同时,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申了《关于谨防不法分子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行骗的通报》。

  不愿培训的学生全额退款

  5日下午,河南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主任孙银正对本报的关注和监督表示感谢。6日晚,盖有“河南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公章的书面处理意见表示:培训学校对交了招生报名费的学生作出规定,如果学生愿意入校培训,所交报名费顶学费;若学生认为不合适,不愿意入校培训,将全额退还报名费。学生或学生家长有疑问,校方负责向学生或学生家长说明情况。

  处理意见称,培训学校负责人看到报道后非常重视,立即召开招生报名工作人员会议,对已报名或入校学习的学生进行排查核实,对已交报名费但不愿入校上学的学生立即全额退还报名费,并对负责招生报名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高其思想认识,要求在招生报名中将学校概况、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收费标准等向报名学生详细介绍清楚,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把招生报名工作做好。

  “河南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三部)”一位贾姓负责人承诺,已交报名费但不愿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马上拿着报名费存根到学校办理退费手续。

  培训机构不允许做虚假广告

  处理意见中称,河南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还召开了联合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对报纸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自查。中心领导特别强调,要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严格广告宣传,严格报名程序,严格收费标准,决不允许发生做虚假广告宣传、乱设收费项目、强拉学生入校培训的现象。

  孙银正主任告诉记者,决不允许培训机构乱承诺就业安排,尤其不允许靠“学托”强拉学生入校培训。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六点声明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给本报的有关文件显示,最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厅领导或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通过打电话、私刻公章、伪造公文等方式,以推销书籍、礼品、刊物和举办培训班、谋求捐助、要求参加庆典、借款等名义行骗。

  文件尤其提及,个别地方还发生了不法分子伪造公章、文件,以增发社会保险金为由,骗取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钱物的事情。

  鉴于本报对于郑州社会培训市场的关注,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段时间陆续接到的投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申了《关于谨防不法分子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行骗的通报》,提醒公众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六点声明: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均不会以个人名义推销任何产品,也决不会委托任何人推销任何产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培训班、发行刊物及办理其他事项,均通过正规渠道下发通知,凡遇不明信息,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核实。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会以任何形式邀请任何单位参加各类庆典活动,不会以厅或个人名义谋求捐助,出差人员也不向任何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借款借物。凡遇此类情况,均可认定是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会委托任何人和工作人员到基层开展针对任何服务对象个人的业务活动,有关工作均通过正常程序进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向任何社会培训机构承诺参加培训的人员全部安排工作,如遇虚假招生广告,请各部门认真查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公众,如果确定不法分子行骗,请查明其手机或电话号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请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另据介绍,早在今年4月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不法分子冒充领导或以国家劳动和保障部名义行骗问题致电全省各地,对有关问题作了声明,提醒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不要上当受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电话为:595458、5907946。

  注意防范四种骗局

  针对部分培训学校的种种骗局,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特别提醒学生,在选择培训学校时,要特别注意分辨部分培训学校的骗人招术。

  培训合同虚空

  有些培训机构郑重其事地给学生签订“就业培训合同”,但合同内容却是大而泛、大而空,根本不涉及任何细节问题,比如到哪里就业,做什么工种,工资多少,什么时间就业等。事后在学生感觉受骗追究其责任时,这些学校就拿着这样空泛的、学生已签过字的合同振振有词地辩解。对于这种钻空子的“就业培训合同”,受骗学生往往没有办法。

  培训内容变质

  有些培训学校单位虽有办学培训资质,招生广告也基本属实,但双方当事人订立意思真实的培训合同后,这些培训学校却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培训义务,即提供的培训内容有假。常见的有不按合同约定的课时、地点、科目上课,授课教师与合同约定不符,教学质量与合同确定的标准相距甚远。

  师资力量欠缺

  有些社会力量办的培训学校师资力量明显不够,教学设备明显落后,但他们在招生广告中却敢拉上一些社会名流、专家、教授做名誉校长、名誉教师,其实只不过是几个刚毕业的学生或根本没有执业资格的人来冒充;他们在广告中称教学设备如何完善,其实那些大多是被淘汰的旧设备。

  广告内容虚假

  有些培训机构为达到招收更多学生、获取更多经济利润的目的,在招生广告中对其办学资格、师资力量、结业证书社会认可程度等常常做出虚假陈述,或夸大其词,或无中生有,或隐瞒重要事实,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却避而不谈。

  如果受骗请照下列操作

  如果学生不慎受骗,该怎么办?开物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表示,靠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受欺诈一方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在这里,法律赋予受害者一种选择权,既可选择变更合同,亦可选择撤销合同。受害者可选择最有利的解决方式。

  要强调的是,受害者的变更、撤销权是有时间期限的,逾期该项权利会丧失。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该权利,及时行使权利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培训合同被法官判决撤销后,受害方不仅可以请求返还学费,而且可以向培训承办者主张赔偿因受欺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培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依其真实意思而订立,无法定事由或不可抗力不得随意变更,履行合同内容与约定不符就是违约。

  根据合同法所列举的违约者承担的民事责任,一旦发生培训合同履约不当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培训承办者提出三种主张请求:一是履行培训合同应考虑培训单位是否具有继续履行能力,履行结果和成本支出。二是采取补救措施,当培训单位有违约行为时,被培训者有权依合同或法律规定要求其改正或减少培训费用。三是赔偿损失,前提是在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后,被培训方还有其他损失,赔偿内容包括已经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相关专题:郑州晚报《独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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