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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门初开 信号多过实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9:25 新周报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今起实施

  《新周报》驻上海记者 鞠靖

  广东籍的小叶正在办移民澳大利亚的手续,她一直想把个人财产带出去。对她来说,12月1日,应该是一个值得高 兴的日子,从这一天开始,他们依法可以将个人合法财产转移
出境了。

  这一天,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开始实 施。

  近年来,一些华人、华侨向有关部门表达了希望个人合法财产能对外转移的愿望,我驻外使领馆也经常接到类似的咨 询。央行官方发言人称,《暂行办法》出台的直接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人员跨境流动不断增加,我国 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转移原有财产和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后要求购汇汇出愿望日趋强烈。”

  但是《暂行办法》选择在此时颁布并实施,是处于什么样的考虑?其带来的影响会有哪些?有专家认为,个人财产对 外转移本月起实施,其实是信号多于实效。

  充分保障个人合法财产权利

  南京市外汇管理局投资科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相当及时的。以往国内居民一旦移民海 外,在国内遗留的财产只能托付给亲友保管,不能通过购汇的形式带出国外,同样境外遗产继承人也不能将所继承的财产带出 国外。这些限制是由当时国内的外汇储备形势决定的。“那时候国内的外汇储备相当紧张,而人民币又不能在境外流通。一旦 居民转移国内的财产势必对原本吃紧的外汇储备造成不小的冲击。因此只有在国内的投资所得(租金、工资、或分红等)可以 转移出境,本金不能出境”。

  有关专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境内居民个人移居境外后,如果其财 产不能相应转移,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使就受到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外国人依法享有我国境内遗产的继承 权利。如果其购汇和汇出要求得不到满足,这部分继承权利也无法得到充分行使。《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充分保障个人 法定财产权利。

  由于外汇管制,个人合法财产只能“非法转移境外”。南京市外管局有关人士说,过去,部分中国公民按照合法程序 移居境外,但为支付境外生活费用等,不惜以较高成本和风险,通过一些非法渠道将境内资产转移出境,一定程度地助长了部 分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暂行办法》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正常途径,就会透明很多,人们就不必像过去一样成天琢磨 着如何来转移自己的财产,这既有利于国家监管、规范这部分资金的流出,也有利于节约人们和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博弈而造 成的无谓损耗,个人也不必承担额外的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的易宪容也认为,《暂行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 解决非法洗钱活动等问题。

  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可能会导致一些非法资金借机外流,但正如央行有关负责人所说,只要管理部门加强相 应的防范手段,是能够控制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人士说,“新办法虽然无法完全避免非合法财产浑水摸鱼出去,但是财产实名制等的实施,将对 非合法财产的出境起到限制作用。”

  易宪容博士认为,我国经济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不仅外汇储备迅速增加,而且资本短缺也已成为历史。目前,不 仅国家外汇储备充足,而且企业和民众手中也持有大量的金融资产。目前的国内市场,无论做什么投资,并不是没有资金,而 是看这些投资是否有好的机会,只要有好的投资机会就会有大量的资金涌入。早几天,新的国债上市,因为利率高了一点,国 债上市后几个小时就销售一空。因此,一些个人合法财产转移到国外,对国内经济发展根本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人民币自由兑换再进一步

  尽管人们很自然地将《暂行办法》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联系起来,但是《暂行办法》所带来的影响远不止这些。一 些专家认为,《暂行办法》标志着人民币朝着自由兑换再迈一大步。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移民转移和遗产转移是资本项目交易的两项基本内容,发达国家对这两项 交易基本没有限制,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放松乃至取消了限制,或者有明确的审批规定。适当放松这方面的管制是中国内地对个 人财产转移管理的一项重大突破,进一步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邓聿文认为,眼下正是推进人民币有序自由兑换的较佳时机。9月底,中国外汇储备已逾 5000亿美元。有关部门估计,今年年底,中国外汇储备将达6000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陈炳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我国的国际收支情况发生了变化,我国已经不属 于资本短缺的国家。外汇储备增加过快,导致货币投放量过大,不利于货币政策发挥作用。因此,没有必要鼓励资本的流入而 限制资本的流出,应该保持资本流入和资本流出的平衡。对资本流入不应该再给予各种鼓励政策,而应实行国民待遇,并同时 适当放宽对资本流出的限制。

  专家们认为,在此基础上,推动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应属顺时之措。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介绍说,“外管局曾 专门进行过测算,估计近期移民和在境内继承财产的个人转移的资产总量最多不超过20亿美元,总量并不大。我国目前的外 汇储备为4000多亿美元,20亿美元的移民资产转移不会对中国产生影响,更何况还有许多人可能压根儿就不打算把财产 都转移出去。在这种背景下,试探性的自由兑换举动不会引发诸如国际收支逆差和助长非法资金外流等负面效应。况且,央行 完全可以依照国际惯例在“非常时期”采取限制或暂停等手段予以调整。

  邓聿文说,我国是一个经常项目开放而资本项目还严格管制的国家。其中,移民对外财产转移和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 就是资本项目管理的两项基本内容。过去,国家只允许移民将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其他资本转移项目 交易是严格限制的,对个人效益的损失不说,它不一定能够保障国家资本的安全。另一方面,资本项目开放是一个国家经济发 展到一定阶段后与世界经济、贸易进一步融合所必须面临的问题,也是全方位参与世界竞争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经常项目可 兑换情况下,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资本流动的管制效率会愈来愈低。所以,我们必须减少资本管制,逐步开放资本项目 。而适当允许移民和继承财产的个人合法资产对外转移,就是我国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起步措施之一,它不仅提高了人民币资 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而且也可看作政府放松资本管制的一个强烈信号。

  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早在今年年初,已经有相关官员透露,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办法正在研究中。《暂行办法》选择此时颁布和实施 并不是孤立和突兀的举措。

  在《暂行办法》颁布前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推出一系列关于外汇管理的新措施:央行先后提高了国 内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比率,提高了自费留学购汇上限,提高了银行外汇存款利率水平,并为跨国公司合法的外汇资金流动 “松了绑”。金融界一致认为,这一系列举措的终极指向都是一个:舒缓人民币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升值压力。

  中国银行一位外汇交易员分析说,“如此密集出台‘资本流出’的政策意图很明显是为了减轻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易宪容博士则认为,“个人合法资产对外转移是为了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

  光大银行外汇交易员赵军分析说,自2001年11月美联储连续降息,国内人民币存款利率和美元贷款利率利差随 之越来越大。尽管到目前为止,美联储已经四次加息,人民币9年来也首次加息,但利差依然存在,押赌人民币升值的国际热 钱加快借各渠道涌入中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项调查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在贸易顺差下降甚至出现逆差的情况下,外汇资金依然保持较强 的净流入态势,贸易结售汇顺差进一步扩大,资本净结汇占比上升。中国人民银行今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报告称,截至9月末 ,国家外汇储备余额5145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11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多增加137亿美元。

  今年一、二季度的外汇贷款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323亿美元和173亿美元,达到30%和15%的增幅,而同期 的外汇存款却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0亿元和微涨了900万美元。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钟伟博士说:“由于外汇存 款不足以支付外汇贷款的扩张,一些金融机构纷纷从国外调拨外汇资金,导致已经非常严重的外汇资金内流更加严重了。这无 形中给外管局以更大的压力。”

  与人民币升值压力相比,央行已经推出的一系列举措所能起到的减压作用非常有限。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的杨帆教授 说:“跟流入的热钱速度相比,放松流出的部分,可以说是杯水车薪。”他认为,其实,以前该流出的外汇通过“黑市”一直 在流出,现在,不过是暗道变明道而已。

  业内人士分析,在已颁布的各项措施中,影响最大的应数提高中资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比率。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4 年9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为1559亿美元,将中资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2%提高到3%,意味着 从2005年开始,中资金融机构需增加15亿美元在央行的存款,由此减轻的央行压力十分有限。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所能 带动的外汇资本流出亦不会超过20亿美元。由此,有关专家认为,这一系列举措所产生的象征性作用要远远大于实际的效力 ,因为央行所采取的紧锣密鼓的行动节奏,已经充分显示了央行抵抗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决心。

  资料链接

  资本外流又开一路

  11月17日颁布的《暂行办法》,明确了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购汇对外转移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暂行办法》所指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类,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办法 规范的范畴。《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 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 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

  在申请程序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财产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 汇管理部申请,所在地外汇中心支局可以代为受理申请。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审核办理 ;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级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另外规定,对超过20万元(含 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批准后,先可 汇出一半;一年后,可汇出剩余部分的一半;满两年后,方可汇出全部剩余部分。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 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 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 外。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本办法。个人财产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 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如果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为中心支局,应通过外汇中心支局向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

  新闻分析

  外资银行入股给我们带来什么

  《新周报》特约撰稿张华

  11月10日,《北京晨报》曝出《花旗欲买建设银行569亿元不良贷款》的消息,称花旗银行欲入股香港上市公 司银建国际,与之组建合资公司处理不良贷款甚至直接收购不良贷款,这为花旗入股建行平添了几分预期。这也是继今年8月 6日汇丰银行收购交通银行19.9%股份,并参与交行的董事会和高层管理等,外资银行继入股国有商业银行之后,希望与 国有银行联姻的又一动作。

  其实从1979年第一家外资银行机构——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开始,外资银行与中国金融市场的“缘 分”便“一发而不可收拾”。伴随我国向外资银行开放城市数量的增加和WTO进程的深入,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并购事件一件 接一件。从汇丰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银行8%的股权到国际金融公司收购南京市商行15%的股权,再到花旗银行有意入股 银建国际,与之组建合资公司处理不良贷款甚至直接收购不良贷款,直到如今汇丰银行收购交通银行19.9%股份,并参与 交行的董事会和高层管理等等,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已从一开始的“邂逅”发展到了“联姻”的阶段。

  这种“姻缘”现象之所以发生并且还要持续下去,并不是偶然的,一方面这是中国实现加入WTO时的承诺,以及外 资银行抢滩中国这一潜力巨大、“油水”无穷的中国市场的战略选择,另一方面,这也是中国金融改革不得已的选择之一,面 对国有银行的低效率及令人头疼的不良资产问题,外资银行入股及参与中国银行业的竞争显得非常必要。

  外资银行入股一时间成了各界议论的热门话题。那么外资银行入股到底会带给我们什么呢?

  首先,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它是解决我国利率浮动问题及银行低盈利能力,及“无厘头”式治理结构等一系列“滑轮 型”关联问题的切入点。同时通过单个外资机构最高20%的入股和参与竞争,国内银行可学习到先进的知识、技术和管理理 念,在信誉建设和风险控制能力上有所提升改进,同时多元化的格局又可完善我国银行的治理结构,为打造现代“精品银行” 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

  其次,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外资机构入股对它们走出融资困境而言,或许是一种福音,同时外资银行在自身及客户信 誉体系建立等方面的做法可以有力规避企业的失信行为,为企业间的有序、透明竞争作出铺垫。而外资机构又可为国内企业特 别是有意海外投资的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寻找合作伙伴等。

  再次,从百姓角度来说,外资机构的入股使百姓的个人理财更加便利,而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共同推出的信用卡等金 融产品则会使得个人在旅游、商务活动、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等方面更加舒心,甚至“随心所欲”。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有一些外资机构想尽一切办法登陆中国,其动机不纯,甚至带有某种程度上的危险倾向。比如 一些外资银行现在看起来在规规矩矩地入股城市商业银行,而其真正目的,则是等时机成熟后,收购更多股份并在区域上加以 整合,以达到构建由其控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远期目的。另外,不排除一些外资机构,借入股这个“杠杆”,协同其 母国企业在华机构进行一些违法经营活动。

  反思汇丰、交行等中外机构“联姻”事件,我们也许会有这样一种感觉:这一事件仿佛来得太快,而我们好像又忽略 了一些份量很重的东西。其一,民间银行在中外机构联姻大潮中怎么基本上没有“戏份”?实际上,在原先主要由国有银行和 民营银行对弈的格局下,民营银行在政策及实际操作中都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而如今本应出现“三足鼎立”的态势,民营银 行却依然很难发出自己的声音。其二,改革应与制度环境的完善与优化同步进行,而我们是不是有些顾此失彼了?只是急于谈 判,与外资机构达成备忘录,而我们在中外金融机构同台竞争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好像并不太健全,这是非常危 险的。事实上,外资银行入股于我国银行业改革来说,只能用“治标不治本”来概括,只能在产权结构、公司治理上有所改善 ,而无法对基于体制乏力银行业的根本神经有所触动,换句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真正能使我国金融困境突围的不是外 资机构,而恰恰是我们自己。

  总之,当再有中外金融机构“联姻”事件发生的时候,我们需要一分为二地冷静思考,而不是一味地欢天喜地和夸大 其词。我们更应体悟吴敬琏先生“在对外开放之前,首先应实现对内开放”的呼吁和论断,并马上行动起来,减少对民营银行 等民间金融机构的歧视,让民间金融机构的“戏份”多起来,最后与国有银行、外资机构形成身份对等、真正意义上的“三足 鼎立”格局,同时国家应在立法上跟进,减少银行和监管部门等机构的道德风险,从根本上给我国金融改革以一丝曙光,给中 小企业和普通百姓以一缕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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