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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长直选”应当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9:42 新周报

  吴卫生(湖北省社科院研究员)

  所谓“直选”就是选民通过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议机构成员或政府行政首长。在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直选有两种模 式:一是单一选举制,即候选人在投票中获得简单多数即为当选。譬如乌克兰的总统选举;另一模式为二轮选举制,在第一轮 选举中,所有的候选人均没有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则取得票数最多的两位候选人进入第二轮选举,其中一名候选人
获得简单多 数,即为获胜当选。法国总统选举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两种直选的共同特征是,选举要成立专门的选举委员会,候选人的资 格以及获得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直接选举的方式等等,均由选举法予以规定。

  而石屏县乡镇长的选举,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直接选举。因为其候选人经过了“联席协商会议” 的预选,乡镇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经历了一次间接预选。这同前面所讲的西方成熟国家的两种直接选举模式都不相吻合。石屏 县乡镇长候选人不是全部进入投票选举进程,只是获得“联席协商会议”预选获得多数票数的前两名候选人才进入全体选民的 投票程序。实质上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而选举产生的乡镇长。不仅石屏县乡镇长直选存在这些问题,包括四川雅安的 步云县乡长直选,同严格意义上的直选相比较,也都存在类似的不足之处。

  我国进行乡镇长直选政策无疑是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举措。然而要使此项政策规范进行,遵循宪法和法治原则,最好 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授权若干省、自治区进行试点。这些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需要制定地方直接选举的各项法规 ,具体规定设立乡镇选举委员会(应是独立的,不附设于上级或本级人大组织体系之内或是下设机构)直选候选人的资格及获 得提名的方式,直接选举是一轮简单获胜制还是二轮选举制,以及违反直接选举各项法规的惩罚方式,和直接选举的经费来源 ,等等。通过试点改革实践,取得乡镇长直选的经验再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律,使其在全国有序推开。这 样,既可以避免各地乡镇长直选的违宪之举,又可以使此项改革依法进行和节约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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