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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交通事故解读:行人违章为何不慌不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1:14 新周报

  11月24日17时30分,北京西长安街闹市口,一行人违法由北向南横穿马路。在路口值勤的保安员和一名民警一起上前劝阻,并发生争执。此时,东西方向正是绿灯,车流量很大。三人被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蓝鸟车撞到后,恰巧由东向西有三辆小客车正好驶过此路口,在躲闪中,车辆发生碰撞,保安员被撞身亡,共有值勤民警、违章行人、车内乘客三人受伤。这就是舆论广为关注的“长安街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徐曼玲(北京某影视公司财务经理,在河北某地拿到驾驶证刚刚26天)被警方刑事拘留。

  “长安街交通事故”是新《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实施以来很典型的一个案例。它涉及行人和司机违章,还有交警现场处置是否妥当等问题。这起交通事故虽然事出偶然,但它几乎涵盖了城市交通中所有令人忧虑的“元素”:机动车发展迅猛,行人违章屡禁不止,新手上路如同杀手,外地驾照良莠不齐。当这几个“元素”汇聚在同一个地点和同一个时段的时候,交通事故的发生几乎带有必然性。《新周报》记者 李忠杰

  行人违章为何“不慌不忙”

  “长安街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位网友说,我是北京人,前几年我们几个去大连旅游,由一名大连当地人陪同,大连马路上车不是很多,我们决定横穿马路,被大连人阻止,说:走,我带你们走人行横道,你们是北京人,素质应该比我们高,不能到了大连就没有交通意识了。我们一行人汗颜。愿所有的北京人在我们的地盘上从我做起吧。

  有人将行人理直气壮违章横穿马路的原因归结为“新交法”第七十六条这个“尚方宝剑”。此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此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新的《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二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但事实后果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受益”,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承担其过错引发的后果。

  有人认为,此举是鼓励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理由是交通高峰时,行人、骑车人横冲直撞,而汽车必须避让;马路上,行人也是随意横穿而过,中间隔离带安上护栏,也不在乎,还练跨栏动作。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新交法”摒弃“撞了白撞”这一漠视生命的做法,充分体现也“生命权大于通行权”——只有在保证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讲什么顺畅通行。应该说立法的本意值得提倡,但在具体实施中,一些行人似乎“有恃无恐”,所以尽快出台一些针对行人违章的更有效更具体的处罚措施,而不仅仅是罚款5元了事,才是当务之急。-

  行人违章隐含的“文化冲突”

  蔡方华

  行人违章只是一种现象,在它后面其实还隐藏着一种文化冲突,即人与车的对立。由于城市空间的狭窄,汽车作为一种人格化的工业产品,不断占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引发了部分人群的焦虑,人车争路、私车被砸都是这种焦虑的反映。在私车保有量持续上升的同时,人与车的和谐关系并没有建立起来,相互间的“敌意”反而更趋明显。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许多人坐在汽车上就抱怨行人不守规矩,一旦走在路上就转而怨恨汽车的横冲直闯。也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心理背景,要想整治行人违章,就不能只从简单的处罚着手,而是要大力建设一种人车共存的现代都市文化。很显然,仅靠交管部门一手之力,是无法实现这个目标的。-

  马路中央不宜“现场办公”

  迟国维

  行人横穿马路,交警路中纠违,这已构成马路上的两大风景,一旦出事,路上立刻堵成长龙。行人横穿马路是危险的,而交警在马路中央“现场办公”纠正违章则更危险,可以说大部分横穿马路者都知道危险的存在,不过是存有侥幸心理罢了;而有多少在马路中央纠正违章的交警知道自己处在危险之中呢?与行人的侥幸心理相比,交警多的则是几分自信,谁敢拿交警撞着玩?说真的,没有司机不怕交警的,但就有那错把油门当刹车的主儿,他越怕你,你还越危险,为确保交警和协管人员的人身安全,为保证交通畅通,提高处理现场纠违能力,还是避免在马路中央解决违章吧!-

  从长安街交通事故看“新交法”的缺失

  李安定

  人们对“新交法”第76条的批评往往只停留在立法的公平公正上,忽视了“新交法”不是赔偿法,而是一部安全法。对于中国进入汽车社会后,汽车与行人的矛盾中,立法强化了汽车驾驶者的安全意识,而对行人违章几乎没有任何有力的防范和处罚。“新交法”实行以来,行人违章愈演愈烈,在北京,行人恣意横穿高速路、快速路栏杆造成的险情和事故屡屡出现。交管部门也在私下抱怨,整治行人违章没有有力的法律法规手段,难度很大。这一次,就是为了劝阻这位行人,一位交警受伤,交通保安员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当我们批评“新交法”,尤其是其中“76条”关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即使没有责任也要“全赔”的条款时,曾被立法的支持者讥笑为不懂“同情弱者”的国际惯例。到国外看看,发现并没有什么机动车无条件“负全责”的国际惯例。在欧洲,我曾咨询专业人士行人违章穿越封闭高速路造成交通事故所负责任。被告知,首先他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监。

  而这样的条款在所谓“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交法”中是没有的。报载,就在长安街事故第二天上午,一个醉汉坐在一岔路口,“专门拦截过往公交车。20分钟里,多辆公交车被拦,有的车不得不掉头另寻他路”。一个司机朋友告诉我,“新交法”实施后,一次他在复兴门路口堵车,一位抡着棍子的人走在马路中间,每一辆车给一棍子,司机们个个敢怒不敢言,朋友说,我倒不怕他砸了玻璃,我怕玻璃碎了伤了他,让我全赔。-

  驾校要替“马路杀手”承担相应责任

  马赛克

  交通事故、特别是由驾驶新手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已成近年令人惊心的“马路杀手”,使众多无辜生命葬身于滚滚车轮之下。其中,当然有车辆质量、不可预见因素等客观原因,但由汽车驾驶员操作技能低劣、责任意识缺乏等人为因素所导致的车祸悲剧也不在少数。而驾驶员驾驶水平的优劣、安全责任意识的强弱,又不能不说与驾驶培训机构及相关的监督机构有关。

  事实表明,有的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为节约培训成本以获取更大利润,便不按规定来保证学员的学习课程和学习期限,收了钱就草草让学员结业上路。有的甚至会采取“瞒天过海”的手段在教学上草草应付,交钱即可结业办证的不法现象更是存在。根本就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驾驶技术“难度”标准。至于个别驾校卖驾照,说透了这是在赋予“马路杀手”“杀人”资格。

  像徐曼玲这样的学员驾驶车辆上路,不出事故才怪!显然,因培训质量不合格而导致了交通事故,即与培训机构的教学粗糙有关,因而追究其连带责任,其理由就顺理成章。

  汽车驾校属于纯经营型教学机构,利益的驱动自然会以最大限度地“节省成本”来获取最大利润。实际上,驾驶培训学校是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培训汽车驾驶员的专门机构。那么,汽车驾驶新手因技术质量造成了交通事故,又与交通管理部门对培训、考核的“把关”不严有着直接联系,则“责任倒查”也就应将交管部门同时“连带”进去。总之,汽车驾驶培训属于“特种培训”,学员的技术水平之优劣,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以实施“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来确保驾驶员的驾车质量,显然是把杜绝安全事故的关口前移的有效举措。也只有加强培训质量保障、加重整个驾驶“链条”上的多方面责任,才能培训出技术过硬、遵章守纪的合格驾驶员,而尽量减少人为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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