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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卸工离奇受伤致残赔偿无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1:09 新周报

  今年46岁的张建华已经不得不靠拄着双拐支撑他的人生了:他的右腿被高位截肢,左脚也因踝骨骨折行走不便。这对于一个正当壮年的人来说,生活无疑是悲惨而又凄凉的。

  而让这位不幸者想不通的是,公安机关至今未能立案,法院判决竟然认为他的伤残与其打工的货运公司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以他出事前喝酒为由拒绝赔偿。

  11月16日,记者在采访张建华时他落泪了:“我想不通,为什么连最起码的公道也讨不到?”

  离奇受伤高位截肢

  2002年3月22日下午2时许,张建华和其他几个装卸工在外吃完饭后,便去货场看要卸货的车来了没有。下午3时许,一工友突然发现张建华躺在停有货车的火车轨道旁,其大腿明显凹陷,小腿向外扭曲,裤腿向外渗血。

  张建华当即被送至延安市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右股动脉断裂;3、右踝骨中下端粉碎性骨折;4、右大腿软组织碾挫伤;5、左踝软组织裂伤。医院经过诊断认为,张建华腿伤不应是火车车轮所致,应是汽车轮胎之类造成。

  清醒后的张建华说,他是在货场行走时被一辆车从后边撞倒,车轮从他的腿上轧了过去,之后被几个人抬着横放在火车轨道上。

  2002年3月23日,张建华被转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因为他的右腿伤势过重,医院不得不为他做了高位截肢手术。

  讨要赔偿连连碰壁

  张建华2000年11月到延安火车站四通货运公司当装卸工。装卸工不但是力气活,而且也算是高危职业。因此,在2001年11月,四通货运公司给包括张建华在内的18人在人寿保险延安分公司分别办理了3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2年5月21日,付不起医疗费的张建华不得不出院。他住院60天,共花医疗费35000元左右,这些费用,除了四通公司先期支付的11000元外,其他的费用都是他和家人四处借的。

  他让家属去四通公司要医疗费,四通公司说他受伤是因为喝了酒出的事,事故应该由他自己负责。无奈之下,张建华只有向保险公司索赔。可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也以他出事前曾过量饮酒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延安车站公安派出所2002年6月7日出具的“关于3·22延安火车站货场装卸工张建华意外受伤事件调查情况证明”。该证明称:“据伤者本人回忆其当时是被一辆蓝色汽车轧伤。经我所多方调查访问,至今查无结果。未查清原因主要是:一、伤者受伤前曾过量饮酒,事发前后本人神志不清,不能说清当时情况;二、至今未找到目击证人和肇事车辆。”

  在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后,张建华又找到了延安车站派出所,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里关于“伤者受伤前曾过量饮酒,事发前后本人神志不清,不能说清当时情况”提出质疑,并拿出了医院抢救他时医生所写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的记录,派出所的人说找不到目击证人,也找不到肇事车辆,让他找四通公司寻求解决。可是,拄着拐杖的张建华却找不到四通公司的负责人。

  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张建华在2002年7月把四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四通公司为他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补贴等费用共计55646元。

  法院判决:

  受伤与单位无关

  2002年12月9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在庭审中,四通公司声称,张建华是一个自由劳动者,与四通公司没有固定劳动合同关系,张建华受伤并不是在给他们干活过程中受的伤,是因为饮酒过量,神志不清,行为失常所致,因此,张建华受伤与他们没有关系。

  而张建华则称,他和四通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出示四通公司给他办理的进场证。他说他喝酒属于事实,但是,他并没有喝到神志不清的地步,他出事后神志不清是因为被车撞成了重伤。

  2003年5月19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下发了“[2003]宝民初字第810号”判决书,该判决称张建华与四通公司没有形成一种有期限的固定式的劳动关系,而是一个由自己承揽零工的自由劳动者,所以,张建华被轧伤一事与四通公司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拿到这个判决后,张建华伤心欲绝。他不明白这个判决里所说的“张建华被轧伤一事与四通公司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什么?

  2003年7月29日,张建华就宝塔区人民法院对他的判决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4年6月15日,宝塔区人民法院下发了“[2004]宝民初字173号”判决书,该判决依然是“张建华受伤一事与四通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2004年7月28日,张建华再次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到目前为止,二审法院还没有开庭,他的上诉还没有结果。

  律师认为:

  “无关”站不住脚

  张建华与四通公司在劳动用工上到底有没有法律关系呢?西安市十佳律师、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张平安,法学教授、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薛全道律师认为,受害人是四通公司的临时雇佣人员,受害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意外致伤残的,按照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应属于工伤,应按照有关工伤的待遇处理。所谓“没有固定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是在给他们干活过程中受的伤而与他们无关”的说法,从法律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

  张建华在货场被轧伤致残,到底属于交通肇事还是刑事案件,延安火车站为何没有立案?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前往延安车站派出所进行了采访。该派出所的有关负责人称“张建华肯定不是被火车轧伤的”,不立案的原因是“他本人说不清当时的情况,也找不到目击证人,我们虽然也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但依然找不到任何线索。所以,案子也不好定性,也不知道该立什么案子。”

  对此,张平安、薛全道两位资深律师认为,按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肇事者撞人又转移人,这前后两个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犯罪。对这种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该依法立案。所谓“由于本人说不清当时的情况、找不到目击证人、经多方面调查依然找不到任何线索、案子不好定性、没有办法立案”的这种说法与法律相悖。

  两位律师师同时指出,张建华与保险公司存在着保险法律关系,作为保险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应该是双方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那么,“应赔”与“应不赔”也应依据该合同。至于喝酒后出事不予赔偿,首先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有事先约定。从本案所依据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条款第三项内容分析,所谓“醉酒”显然是指醉酒本身所造成的伤害而不是指的喝酒后出事。本案受害人的伤残并不是因醉酒本身所造成。保险公司以掌握受害人在出事前饮酒的证据拒绝赔偿的说法同样站不脚。这显然混淆了概念。-《新周报》驻西安记者 周书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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