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政府发紧急通知部署当前清欠工作具体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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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0:43 现代快报 | ||||||||
昨天,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本年度的清欠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确保农民兄弟在2005年元月20日前拿到拖欠的工资,各清欠部门要明确工作分工,有效运转,不得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将无限期地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无限期停止受理该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申请
清欠期限:确保民工拿到钱回家过年 在昨天出台的紧急通知中,政府部门从源头抓起,在确定民工工资还款时限的同时,还确定了工程款的清欠计划。 (一)清理拖欠工程款时限 政府工程的清欠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2004年年底前完成50%;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清欠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2004年年底前完成50%;对其它社会工程,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完成,2004年年底前完成40%,2005年年底前再完成40%,2006年年底前再完成20%。 (二)清理拖欠民工工资时限 2003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必须在2004年12月20日之前还款完毕;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必须在2005年元月20日前还款完毕,2004年度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清欠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不得推诿 对于江南八区“双清”工作的分工,市建设领域清欠办公室要求,以由市“清欠办”负责清欠工作的总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清欠工作的总体进展安排及检查。 其中,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水利局分别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民工工资拖欠的清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清欠中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市司法局负责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建设工程款到位和使用的监督;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款到位和使用的监督;市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的诉讼应积极受理,快审、快办。 清欠责任:总包企业对民工工资负全责 通知指出,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责直接支付责任。 分包企业逃逸、规避、推卸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支付。总承包企业逃逸、规避、推卸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建设方(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价款内支付。 同时,市政府还表示要完善紧急事件应急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对不能落实支付企业的拖欠事件,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再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恶意拖欠:无限期地限制参加投标 对相关部门的处罚不严是清欠成效不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个通知中,建设系统动用了所有能把控的措施,对恶意欠薪的企业进行严惩。 其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实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扣其企业资质证书,暂扣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暂扣企业信用手册,在全市范围内无限期地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无限期停止受理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申请事项的综合性惩罚措施。 据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行为: 1.拖欠工资的企业在2004年12月20日限期内和2005年元月20日限期内 ,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农民工工资,拖欠数额未被核销的; 2.建筑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农民工群访、越级上访、滋事妨碍公共秩序和其它恶性事件的; 3.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支付拖欠款,经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清欠办”、有关部门协调后,发出清偿通知书10日内仍不支付拖欠款的; 4.谎报、虚报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经还清,经投诉、举报或查证属实的。快报记者 尹海峡 相关专题:关注中国民工的生存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