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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先驱导报:发展中国家分级背后的权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2:31 国际先驱导报

  “中国是发达国家!”“中国是超级经济大国!”……面对从海外吹来的阵阵“暖风”,中国是熏熏然?还是惕惕然?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申水、韩轩报道 最近,美国的一家农业政策研究机构——“国际粮食和农业贸易政策理事会”(IPC)提出了一种在WTO中按人均GDP(并人均国民收入总值GNI)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类的方法。

  这个消息触动了中国人的神经。

  “发展中国家分类问题是多哈新一轮谈判中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关系到中国在WTO中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和能否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在某中央政府部门工作的小于告诉记者,这一影响还可能扩散到WTO之外。

  分类?还是分化?

  “(在WTO框架内)分类不是完全针对中国,但中国会受很大影响。”有关专家指出,发达国家和竞争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推动分类的意愿是最强的。

  在某种程度上,他们都把在WTO中特殊和差别待遇落实遇到的困难,归咎于发展速度较快的发展中国家。而对于那些竞争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是不情愿给予他们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这一点并不难理解。

  一种更为激进的观点甚至认为,欧美在WTO多哈回合谈判中应当要求对发展中国家重新分类,联合国已有定义的最不发达国家除外。表面的理由是,发展中国家应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承担WTO义务,但实际上是企图把发展中国家分成三六九等,矛头指向包括中国在内的经济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剥夺它们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权利,最大限度打开这些国家的市场。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的确存在一种不公平的情况,即像韩国这样富裕的经合组织(OECD)成员自我指定为发展中国家,导致人均收入超过9000美元的国家与人均收入不足1000美元的国家在WTO享受同样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而且他们也认为,正是由于这些“富兄弟”和他们一起排队,才导致发达国家在多边谈判中不愿继续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对于发展速度较慢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自然是和竞争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分开排队更好一些。

  其实自乌拉圭回合谈判起,发展中国家集团就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化趋势。

  “分类只会加速分化”,专家认为这会干扰中国在WTO中的团结策略。

  不恰当分类的危害

  据相关政府部门人士告诉记者,此前,中国一直不太接受分类的方法。“我个人对不分类能持续多久,表示怀疑”,该人士告诉记者,虽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但是分类在WTO内是大势所趋。

  他说,这是一个很紧迫的问题,因为有一些WTO中很重要的成员正在推动。比如一些西方国家。他们不一定明确推动国家分类,但是会以“让特殊和差别待遇起到应有的作用”这类冠冕堂皇的理由资助相关的研究。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IPC标准的合理性对我国政府是有启发意义的。据介绍,虽然分类问题不是刚刚提出的,但是像IPC这样明确提出具体标准和方案的还非常少见。他建议,密切跟踪国际上新的分类方法,并及时了解其他发达、发展中成员对发展中国家分类的态度,及早研究应对方案。

  在他看来,IPC的分类标准之所以比较合理,主要是由于并没有以“可能导致过高估计中国发展水平的指标”来计算和划分。在IPC的报告中,按照通常计算方法的人均GNI,中国被IPC划入49个低、中收入发展中国家(人均GNI在901到3035美元之间)。

  “但问题在于,IPC只是一个研究机构,最终的方案不一定会按照这个划分标准走。”这位专家说,由于WTO谈判一般是先达成政治共识,然后进入技术操作阶段,而进入后一阶段后,由于技巧性很强,“对于最终通过按照什么分类我们无法预测、预期”。

  小于说,最担心的是一旦开了这个口子以后,在后面的具体讨论中,会以购买力平价汇率来计算人均GDP。他说,需要注意的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其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按购买力平价汇率计算的中国人均GDP已达4580美元。如采用这种方法,对我则非常不利。

  另外他认为,如果以贸易量、按部门领域等其他标准分类,更是我国完全不能接受的。比如,单拿出像纺织品贸易这样的领域,将给中国获取特殊和差别待遇造成很困难的局面。

  与其等着别人来拿主意,中国何不提出自己的方案呢?在记者看来,这可能是中国的一着先手。但让政府部门有关人士感到有些顾虑的是,分类并不是完全针对中国,“如果你跳出来,别人反而感觉这是针对你的”。专家建议,一切应该在未雨绸缪中进行。

  不过,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薛荣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WTO中,现在只有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比较模糊的提法,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认定并不是由WTO进行,而是根据进入WTO的国家和其他国家谈判决定。WTO即使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分类标准,如果进行双边谈判时谈判国不认可也没有用。

  他说,中国在面对这类问题时应该积极参与规则制定,把中国的权益带进规则。另外中国关键还是要实现自己的发展,自己的企业和经济实力强的话才有发言权,WTO规定什么都没有关系。

  影响可能外溢

  还有一点令人感到担心的是,无论最终以什么标准来重新划分,这一标准是有扩散效应的。

  相关政府部门人士指出,首先,IPC或者类似IPC的分类标准如果通过,不会仅限于农业领域。如果被广泛认为合理,就有可能扩散到WTO的其它领域。

  另外,它还可能在国际组织之间被相互借鉴。据介绍,比如WTO中最不发达国家(LDCs)这个概念就是从联合国借鉴而来的。

  如果以某种标准划分导致中国被过高估计,并且上升为一种国际社会的共识,显然这是中国所不愿意看到的。

  “我们不希望看到对中国不切实际的发展水平定位成一种国际共识,甚至是以协议的方式规定下来。”那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

  链接一:“分类预案”一览

  2004年8月1日凌晨,WTO农业谈判各方最终达成了“农业谈判模式框架”。IPC将此作为改变“特殊和差别待遇过于宽泛”的契机,提出了自己的分类方法和标准。IPC认为,他们提出的分类方法可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更加准确、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

  IPC具体建议将发展中国家分为三类:最不发达国家,低、中收入发展中国家和高、中收入发展中国家。(1)最不发达国家(LDCs)指其GDP人均收入在900美元以下、人力资源匮乏、经济脆弱;(2)低、中收入发展中国家指其GDP人均收入在901和3035美元之间;(3)高、中收入发展中国家则收入在3035美元和9385美元之间。每一组的国家应该根据各自能力在农业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上承担相应的承诺。

  比如在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IPC认为,高、中收入发展中国家除了享受更长的实施期外,应与发达国家同样削减关税和承诺同样的市场准入水平;低、中收入发展中国家可履行较低的承诺,并享受较长的实施期;最不发达国家则免于履行承诺。(根据IPC官方网站www.agritrade.org)

  链接二:争论焦点:S&D

  所谓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简称S&D),是指应该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优惠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待遇,并且参加贸易谈判的发展中国家不需要提供与它们所接受的减让完全对等的互惠。根据S&D,发展中国家也可在分阶段实施新规则方面,享受更长的时间优惠和承担规则要求的较低水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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