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2-23井喷案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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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8:14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12月23日电(王金涛李剑锋)23日,重庆“12·23”井喷特大事故满1周年。记者23日在万州区看守所了解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对“12·23”井喷案涉及的5位上诉人进行了终审裁定宣判。 在裁定书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第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12·23井喷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纳的证据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2003年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各种经济损失达6432万元的重大事故。今年9月4日,重庆市第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肖先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吴斌,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刑期为有期徒刑6年;王建东,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开县罗家16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刑期为有期徒刑5年;宋涛是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技术员,刑期为有期徒刑5年;吴华,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刑期为有期徒刑4年;向一明是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刑期为有期徒刑3年;肖先素,川东钻探公司地质服务公司地质工,刑期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除肖先素外,其余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相关专题:重庆开县气矿发生天然气井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