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资将实行正常增资机制 与企业基本平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20:3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沈路涛、张宗堂)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正常增资机制。 草案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
按照草案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能力、工作实绩、年功等因素,体现不同职务、职级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草案还规定,公务员按照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水平。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草案同时还规定,除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外,任何机关不得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不得增加或者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将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专题:公务员法和公证法草案提请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