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15项行为将被禁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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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5:46 人民网 | |||||||||||||||||||||||||
人民网北京12月25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在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公务员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受国务院委托,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就公务员法草案向大会作说明。张柏林说,为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制定公务员法十分必要。 张柏林说,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对下列几类人员宜作以下具体落实:一是
为了严肃公务员的纪律,草案规定了15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主要有: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腐化、行贿、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草案同时规定,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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