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一名副县长31次受贿81万被判刑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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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13:42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网铜陵12月25日电(陆建成) 12月24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铜陵县原副县长唐宗仁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81.3万元。 经查,唐宗仁先后任铜陵县朱村镇党委书记、铜陵县政府副县长。唐宗仁利用职务便利,从人员任职、股份转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共31次非法收受现金贿赂人民币81.3万元
1995年5月,加拿大雷克矿业有限公司与朱村镇镇办企业胡村铜矿联合出资成立铜陵枫华公司,雷克公司占51%的股份,胡村铜矿占49%的股份。2001年6月底,雷克公司代表、枫华公司董事长冯某找到唐宗仁,提出将外方在枫华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胡村铜矿,并请唐宗仁帮助协调解决转股事宜,许诺事成后给唐10%的酬谢费。2001年7月,唐宗仁主持召开朱村镇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了以370万元收购外方股份的决定。唐收受冯某现金50万元。 2001年10月,铜陵县朱村镇南洪村向阳铜矿二工区个体承包人汪某为了缩减开矿成本,欲借用枫华公司的进口直接提升出矿。汪某请唐宗仁帮忙,并送给其15万元。唐宗仁还在中秋、春节、安徽农业大学学习期间,多次收受他人钱财。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