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区原建委副主任受贿71万被判10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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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0:34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张力) 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原重庆市江北区建委副主任周杰涉嫌111万受贿案,昨天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经查明,周杰收受贿赂71万元,一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同伙胡先钢收受他人钱财61万元被判3年有期徒刑。 今年6月份,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周杰在任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涉嫌经济问题,7月27
周杰在被传询时,主动交待了收受贿赂的全部事实。 “关照”工程 收好处费10万 1997年10月,被告人周杰经任命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2000年10月,又兼任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02年3月,成都铁路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铁一公司)承接了江北区嘉陵江江岸综合整治石门段的下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某受公司领导安排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入现金10万元,然后将存折及密码等交给成铁一公司副经理宋龙明(另案处理)。为感谢周杰对该工程的“关照”,宋龙明将10万元存折交给了周杰。案发后该信封被查获。 收受感谢费 3人分走91万元 2002年4月,成铁一公司欲投标承建江北区嘉陵江江岸综合整治工程石门段的上部结构工程,宋龙明向周杰提出:若该工程由成铁一公司中标修建,成铁一公司将考虑给周杰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感谢费。后被告人周杰安排江北区汇江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人胡先钢与宋龙明商谈此事。 不久,宋龙明与胡先钢商定若成铁一公司中标,就按中标标的的2%提成作为感谢费给周杰。2002年8月,经招、投标后成铁一公司中标该工程,合同标的为4500余万元,周杰代表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与成铁一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书。 事后,宋龙明向胡先钢表示:他自己也做了一些工作,要求在给周杰的90万元中分30万元。胡先钢在征得周杰的同意后,答应了宋龙明的要求。 后宋龙明和胡先钢通过采取提高土石方单价和签订虚假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手段,从成铁一公司套取了91万余元直接汇入江北区汇江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帐上。2003年7月至12月,胡先钢先后两次共付给宋龙明10万元,周杰叫胡先钢将剩余的钱放在汇江公司第五工程处帐上,若胡先钢需要可以使用。案发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从汇江公司第五工程处帐上将赃款追缴。 朋友缺钱 出面招呼“借”出10万 1997年底四川省交通厅第一航道处(以下简称第一航道处)承接了江北区滨江路刘家台示范段挡墙工程,该工程造价1400余万元。2001年7月,被告人周杰因其朋友钟某找他借钱欲购买出租车经营,周杰即向在江北滨江路施工的第一航道处处长左某打招呼,由钟某出面向左某借10万。2001年7月9日钟某到左某的办公室,在向左某出具了10万元借条后,领取了现金10万元,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活动。事后第一航道处经过集体研究冲销了钟某的该笔借款,至案发钟某仍未将该款归还给第一航道处。 证据不足 40万受贿指控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杰伙同被告人胡先钢共同收受成铁一公司91万余元,宋龙明作为行贿方,事先与周杰、胡先钢共谋支付给周杰的91万余元中宋要分得30万元,事后胡先钢已陆续支付给宋10万元,故起诉指控周杰对宋要分得的30万元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对此金额不应计入周杰受贿的金额。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周杰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钟某向四川省交通厅第一航道处索贿10万元,现有证据还不能证明周杰有伙同钟某“以借为名”向第一航道处索取贿赂的主观故意,指控周杰非法收受了10万元的证据不足。 法院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周杰、胡先钢有主动交代的情节,且赃款全部予以追回,依法对被告人周杰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先钢予以减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胡先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