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全国率先将引咎辞职制度写入地方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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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1:54 新京报 | ||||||||||||||||||||
本报讯 (南方都市报记者普德法 樊卿 陈祺 张国栋)《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一《条例》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 “职务犯罪”在这一《条例》中予以明确界定,即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
《条例》实施后,深圳将设立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下设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政治、经济、法律、金融、建设、审计、会计、环保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 亮点1 引入引咎辞职和免职制度 包庇子女者引咎辞职 刚刚通过的《条例》,在国内地方法规中首次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引咎辞职包括以下情况: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而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或者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可依相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辞退处理。 亮点2 保护新闻舆论监督 阻碍记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给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打了一剂“强心剂”,明确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对阻碍记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首次提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有关预防职务犯罪方面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对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对阻碍新闻媒体采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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