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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谁为你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7:01 新世纪周刊

  本刊记者/旺达程丰余 摄影/陈萧军

  “公证”一词最早出现在罗马帝国时代。目前,公证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982年,国务院 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1993年,司法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启动了公证体 制改革。2000年以来,中国公证事业进入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今天你公证了没有

  本刊记者/旺达

  在中国,由于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人际交往的多元化趋势,公证在人们生活中的重大作用更加凸显。如今 ,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公证处的大门,希望以这种被法律所认可的形式来预防纠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面子”挡住公证脚步

  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副主席尼克拉斯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开一家公证处,等于关闭一家法院,这个形象的比喻道出了 公证在人们社会活动中的重要性。而对于公证的重要性,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孙业群做了这样的表述: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纠纷 发生的预防机制,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行政管理手段相比,公证具有直接、 方便、快捷的优势;与律师服务相比,公证活动处于中立地位,可为保障相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服务。

  而据孙业群介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对公证的认识却并不深入,同时由于传统思想的禁锢,许多人因涉及 “面子”问题,而将公证拒于千里之外。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借款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和遗产公证。

  婚前公证不再羞答答

  随着思想的解放、法律意识的加强,公证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记者遇到了来做婚前财 产公证的徐女士和她的男朋友,经过交谈,记者得知徐女士是一家美容院的老板,几年以前她和丈夫离了婚,独自带着女儿生 活。

  去年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男友,因为男友只是靠工资生活的普通员工,与自己几百万的资产差距悬殊。虽然两人的 感情一直很好,但许女士却一直下不了结婚的决心,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她和男友一起来到了公证处,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做 了公证。面对徐女士的做法,男友也表示理解。

  据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在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即将走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来说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一些情侣 在结婚前各自拥有存款、房产,为了保护各自的利益都想到过公证问题,但由于传统的家庭观念根深蒂固,又不约而同地作罢 。而等到两个人发现彼此并不合适的时候,围绕财产分配产生分歧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矛盾。

  公证处的王士刚处长表示:“婚前财产公证,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夫妻双方对彼此的猜忌,为婚姻生活消除了障 碍,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不被人所理解。”而现在,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作用。有数据显示,42. 6%的被调查者认为婚前财产有必要进行公证。

  信任与疑虑共存

  “在我看来,公证分为可信任跟不可信任两种。可信任的是财产公证、遗产公证、打官司用的证据公证,这些是最基 础的可靠的法律保障。如果连这些都没有的话,就没有什么公证可言了,而且像这种公证跟老百姓联系也比较紧密。还有一种 公证比如说抽奖、彩票,我个人不太信任,现在有很多这种案例,牵扯到利益的时候,很多东西就很难说了。”在一家婚纱店 做设计工作的王进先生说。

  他还认为,“公证”与“公正”能不能画等号,这是许多普通人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一定数目的经济利益时, 公证人员所扮演的角色类似于法官。不同的是,法官在法庭上判定是非,而公证人员通常以事件证明人的身份,证明事实真相 。

  与王先生不同,退休职工李师傅认为公证离他的生活比较遥远。他表示,自己很早就知道有公证处,但好像跟老百姓 没什么关系。“除非是有人借钱,我才会去公证,如果在过去我想不到去那里。但现在欠债的比要债的横,而且现在是法制社 会,很多事都要讲证据。还有就是涉及遗产的问题,我认为没有必要特意去做公证,子承父业是很正常的,我的财产不留给我 的家人留给谁?”

  涉外公证是“主业”

  在公证处,一位学生告诉记者,他是因为要出国留学,才到这里办理大学成绩单和家庭资产证明公证的。“这是国外 大学要求的,在提交入学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经过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真实可靠的材料。他们只承认经过公证的材料,因为我 是自费留学,必须向学校证明我的家庭有能力支付我的学费。”

  接着,他逐一拿出手中的不同资料给记者看,“这是家里目前的固定资产,这是我父母的收入证明,这是纳税单,这 些都必须经过公证,大学才会承认。”

  王士刚告诉记者,在过去一年里,公证处接受的大部分公证申请都是涉外业务,主要是出国探亲和留学人员的材料公 证,但公证处作为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来说,主要盈利的部分还是国内经济公证方面的业务。

  公证逐渐渗入生活

  通过采访,可以看到,公证事务已经走进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财产、借贷关系需要公证,像毕业证书、个人经历 也都可以通过公证的手段来确立。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在我国,公证根据不同的需要地和申请公证者的不同身份,分为国内公 证、涉外公证、涉台公证、涉港澳公证四大类,针对不同的用途,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当中又有经济公证和民事公证之分。

  截至2004年,全国已经有3189个公证事务所,公证员和书记员已达到18654人,相对于建国以后刚刚恢 复公证制度的1979年,各增长了4.5倍和15.2倍。而目前中国每年办理公证达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29 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数据无疑表明,“公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所接受。

  公证业之惑

  本刊记者/程丰余

  随着公证逐渐步入普通公众的生活,社会活动中邀请公证员进行公证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但其过程千篇一律,都是 在活动结束的时候,由公证员出面宣布本次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活动当中,公证员到底有没有进行监督?究竟监督 了些什么?这些问题却很难有人说得清。

  公证信任危机

  2001年4月20日,在湖北省第01031期中国电脑体育彩票摇奖过程中,现场的彩民发现种种疑点,但公证 员不顾质疑,依然宣布开出的号码有效。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发现其中数个开奖球被人做过手脚。

  此案发生后,不少人惊呼:公证本应该是真实、合法的,可这样的公证结果怎么能让人相信?谁又来保证公证的真实 、合法?公证业的信任危机,似乎在一夜之间就这样产生了。

  2004年12月31日,在“西安宝马彩票案”中,西安新城区公证处原公证员董萍涉嫌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 ,董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这一社会热点让公众再次把注意力集中到了“公证是否公正”上。

  北京的曹小姐认为,媒体的报道也不见得就是事实,但百姓想了解情况又只能通过媒体,所以没有办法对公证是否公 正加以评价。而从事IT业的胡先生则表示,虽然自己没怎么跟公证打过交道,但从这些新闻看来,很容易让人对公证事业产 生不信任感。

  对于这种社会的不信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孙业群认为,在没有给公证行为客观定性之前,不能轻易地对整 个行业持怀疑态度,而中国法律制度中在这一方面的工作是有缺失的。

  谁在干扰公证事业

  董萍是国家三级公证员,有15年的公证工作经验。在2004年3月20日到25日的西安市即开型体育彩票发行 活动中,按照规定,董萍首先对中奖者身份证的真假进行审核,而承包商杨永明的3个同伙利用假身份证顺利通过了审核,取 得领奖资格后将3辆宝马车领走。事后,董萍说目前身份证造假太厉害,很难用肉眼辨别。

  对于这种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而造成虚假公证,长安公证处周志扬副主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长安公证处为例, 公证人员几乎每天都会查验出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甚至还有房产证。但当事人的假证件在一个地方 被识破后很有可能又拿去别的公证处,并不能保证所有的公证人员都能顺利识别其材料的虚假性,毕竟公证部门不是专门的鉴 定机构。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将构成伪证罪,而在中国缺少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所以, 首要问题是提高国人的信用意识。

  此外,一位曾经给社会活动做过公证的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明确指出,某些需要公示的商业活动中,企业并不希望 公证的全程介入,或者说是没有意识到公证全程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往往到了最后才想起请公证监督,但问题可能在前期 的不规范操作中已经存在,最终导致整个活动的不真实、不合法。

  公证员权力模糊

  在“宝马彩票案”的审理过程中,当公诉人讯问抽奖过程中公证员到底履行什么职责时,董萍回答说“履行监督职责 ,但具体监督什么并不清楚。”

  庭审现场,董萍一直在强调,国家公证方面存在着许多漏洞,没有具体的指导规则可以依据,这样的结果她自己也不 愿看到。

  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冯跃主任对董萍表示理解,因为公证范围的规定不明、程序和规则的不完善、公证责任的缺位 ,不仅影响了公证的质量和公信力,也束缚了公证业的健康发展。公证员对于自己能做哪些事情、怎么去做,完全得靠个人经 验,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上海某资深公证员表示,公证员在具体工作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支持,很多当事人有迫切需要的公证反而无法办理。比 如,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很多人拿着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公证,这是国人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好 事。但这种涉及双方面利益的公证,必须双方同时到场,而拆迁公司从自身利益考虑从来不肯出面。公证部门就没有办法办理 这些公证,群众的合法权利自然无法得到保障。

  记者查阅了中国公证界现有的最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确实没有对公证员在工作中如何具体操作 加以规范。而且该条例制定于1982年,距今已经20多年。

  经济利益与法律责任产生冲突

  公证之所以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是因为公证机关被赋予了司法证明权。从湖北彩票案开始,人们对公证行业关注最多 的话题是:公证员在社会活动中频繁出现,会不会因为收取了服务费而成为一些单位或企业的附属品?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最近的讲话中指出,目前有一些地方的公证服务秩序比较混乱,违规支付回扣和协办费,擅自超 越业务范围办证,极个别公证人员违法办证。这些问题的背后确实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

  虽然长安公证处是惟一一家隶属于国家司法部的公证处,但在经费来源上,从成立之初就是自收自支。周志扬表示, 作为特殊行业,公证部门接手卷宗时,首先考虑的绝对不应该是经济效益,比如一些赈灾义演、社会捐赠活动等等,公证部门 都免费进行服务。但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公证部门不得不考虑如何自己养活自己的问题。

  随着公证制度改革的深入,公证机构正不断走向市场。而公证部门又是在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的纯粹经济行为不同,如果完全被推入市场,孙业群认为将成为公证事业发展的瓶颈。

  公证员素质受质疑

  1998年,广西灌阳县公证处主任范添茂在办理一项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时,将30吨铅公证成锡,造成信用社发放 的1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2004年12月,灌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范添茂犯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其拘役6 个月、缓期一年。

  司法部研究室胡耀芳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中国公证员队伍总体上是好的。但依据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实际需要, 与律师队伍相比,公证员学历普遍较低、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甚至有些没学过法律、不懂公证业务的人也进入公证员队伍,这 必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公证事业的发展。

  记者在司法部门了解到,中国于1979年恢复公证制度,当时的公证人员多为公检法部门抽调人员及部队转业干部 ,经过专门业务培训之后走上公证岗位。1991年7月30日司法部下发通知,决定自1992年起,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公 证员资格考试,并按统一标准授予公证员资格。2002年3月份,公证员考试第一次归入到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也再次提 升了公证员的准入门槛。

  上海那位资深公证员对此有着自己的看法:文凭和准入制度是从事公证行业的门槛,但若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证员, 最重要的是人的综合素质,比如人品,比如与人的沟通能力。但这些都不能通过考试来辨别,只能在工作中慢慢考核。

  而周志扬根据相关资料分析后认为,目前公证员违法违纪现象,绝大多数是因为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材料而公证员没有 鉴别出来,造成虚假公证,只有小部分是因为个人素质低下而刻意制造虚假卷宗。

  人才缺失严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叶自强认为,中国公证人才相对缺乏的主要原因是,现行公证制度有着严格的地域限 制,从业人员不可以异地办案,这一点也是其与同样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行选拔的律师行业的最大不同。出于经济利益考虑, 大部分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都不会选择公证行业。

  而在西方,像法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通过考试的最优秀人才往往会首先选择公证行业,因为公证人员在国家中所 处的地位相当高。作为独立的法律执业者,公证人由国家元首或司法部部长任命,而且是终身职务。

  此外,身为从业人员,周志扬指出,现在媒体普遍认为要加强公证员的责任规范,提高公证员的道德素质,却忽视了 现行制度仅仅规范了公证员的责任却没有相关的保护和规范,无形中将过大的风险置于公证员身上,这也给从业人员一种危险 的暗示,从而导致人员流失。

  2004年,在司法部提交国务院的公证法草案中,将公证从业人员年龄限定为25至60周岁。对此,接受采访的 学者普遍认为,公证员不必同行政机关人员一样60岁即予免职,而且公证服务需要经验积累,60岁以上公证员从事公证工 作多年,更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提高公证质量。

  立法重塑公证形象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着手公证制度改革,伴随而来的是公证立法越来越受到重视 。从1993年开始,司法部就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公证法》的起草工作,几年来《公证法》的草案一直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之中。

  2004年12月25日,公证法草案正式进入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始对 首次提交的《公证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其中,通过立法确保公证的公信力,重塑公众对公证的信任和信心,成为一致的呼 声。在审议过程中,有委员认为,加紧制定《公证法》有利于扭转公证领域存在的混乱局面,以法律确保公证的公信力。

  “有法可依是违法必究的前提,由法律来对公证员进行‘公证’无疑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如果能在加强公证立法之 余,也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比如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也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将更有利于中国公证事业的发展 。”周志扬说。

  近年公证事件

  2001年4月20日,湖北武汉发生体育彩票作弊事件,用于摇奖的乒乓球被人偷偷做了手脚,而此次事件经过了 当地公证部门的公证。

  2002年12月,哈尔滨市南岗区公证处涉嫌办理虚假遗嘱公证,被哈尔滨市民李志成告上法庭。

  2004年2月5日,北京发生双色球摇奖画面造假事件,公证处在进行全程监督公证中,没有发现问题。

  2004年3月,重庆永川市市民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儿媳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书的公证,并凭借公证 书将老人的房产过到自己名下。老人向当地法院起诉了永川市公证处。

  彩票开奖公证细则

  2004年5月30日,为规范开奖公证程序,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开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司法部公布 了《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通知。据中国公证员协会有关人士介绍,是2004年发生的“西安宝马彩票案”,催生了《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提前出台。

  在《细则》中加强了制度防范。对公证人员封存开奖器具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开奖活动能够自始至终置于公证人员的 监督之下。并对公证处、公证人员与主办单位串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公证人员不得购买或者收受 本次有奖活动的彩票、奖票或者设奖物品。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非法干预开奖公证活动的,应当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细则》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际拉丁公证联盟

  国际拉丁公证联盟1948年1O月2日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成立、并在联合国登记的非政府性的国际公证 人组织。1950年10月制定并通过了联盟章程。"拉丁"标志着从拉丁语系国家发起、发展起来的,一般都是大陆法系国 家。1992年5月发展到50个成员国,1998年IO月发展到64个成员国。2004年3月14日,中国正式加入拉 丁公证国际联盟。

  中国公证五大缺陷

  本刊记者/程丰余

  近年来,随着公证业务的不断拓展,中国公证工作的内容已由恢复之初的涉外服务为主转为国内和涉外并重,由服务 民事领域为主向服务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各领域全面延伸。随着国人法律意识的逐渐加强,社会对公证的需求 与日俱增,现行的公证制度已显滞后,改革成为必然。

  中国公证制度的发展

  1979年,国家重建司法部之后,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

  1980年3月,司法部发出《关于公证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直辖市、省辖市、县设立公证处, 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业务。

  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自此,公证制度发展成为我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3年,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全面启动公证体 制改革工作。

  200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进一步明 确了公证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而今,公证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证制度正逐步走向完善。不过,从事多年公证制 度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叶自强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公证制度尚处于发展初期,无论是在体制、机制 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

  缺陷一:缺乏重视和认同

  采访中,孙业群告诉记者,西方司法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性,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公司法、商法典、财产法等实体法中明确规定,一些重大的民事、经济活动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而且随着法 律制度的完备,规定必须实施公证的法定项目越来越多。但在中国,至今实行的还是自愿原则,造成很多时候公证成为一种摆 设,远远没有起到该有的法律效力。

  从2002年起,全国司法考试成为选拔公证人才的重要途径,但连续三年的考试内容中都没有任何与公证有关的内 容。再从学校教育环节来看,法学学科设置中,有关公证的内容微乎其微,而且与实际应用严重脱节。学者对公证的关注较少 ,研究步伐与国外相比也略显滞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马宏俊认为,正是由于国人意识不够,社会关注不够,重视不够,才 造成目前公证行业相对封闭的局面,与国外相对开放的公证市场相比明显落后。

  另据专家介绍,一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并不善于运用包括公证在内的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社会事 务。更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公证的权威性,借公证制度给自己贴金、滥请公证,严重破坏了公证秩序和公证形象。

  缺陷二:调查权得不到保障

  中国公证制度设计基本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公证处和公证员要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但马宏俊表示,由于中国公证部门所处的法律地位远不如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部门,因而在工作中难 免会遇到种种难处。

  例如,根据《暂行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公证员除了认真审查之外还可以进行必要的调 查,用调查权防止、遏制、阻止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虚假。

  但是,仅从公证机构享有的调查权而言,在法律意识逐渐强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等为由保护自己,公证人员进行有关调查时,当事人不给予协助。此时公证机构该如何行为,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 此,公证人员在作为和不作为之间无从选择。

  周志扬以也举例说,公证部门办理遗产公证时,需要先到银行核实遗产中的存款金额,却遭到银行方面的拒绝。因为 《银行法》有明确规定,只有公检法部门才有此权力,身为中介服务组织,公证部门无权查询。因此,公证制度的改革还需要 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需要相关实体法给予公证部门适当的权力。而且,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各种造假技术愈加高明, 公证员即便是“火眼金睛”也难免有所疏漏。

  缺陷三:法律地位不明确

  《暂行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地将中国公证部门定义为国家机关,一旦发生问题,责任将由国家来承担。《改革方案》 则规定,将公证处的行政编制一律改为事业编制,由公证处承担相应责任,国家不再为此负责。正是这一方案将公证部门一步 步推向了市场。

  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一方面又得依靠市场来生存,中国公证机构目前就处于这种尴尬的境地。西方大陆法系国 家一般实行公证人本位制度,即公证人自己创办事务所,履行公职,不隶属任何组织,独立办证,自主管理,不拿国家工资, 自负盈亏,自担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认为,作为带有公众性质的机构,公证处应该由国家规范管理,政府不能在 经济上完全撒手不管。给私人做公证,收费标准尚且需要市场调控价格,若是给公共事业做公证,还走市场路线,就会出现很 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而叶自强则持另一种态度,他认为,公证行业本来就与经济相关联。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公证机构按照公司制 度来运作,通过扩大业务来不断取得经济效益。既然中国公证制度也是采用大陆法系,就完全具备市场运作的潜力。对于走向 市场后可能遇到的问题,他认为可以通过现有的或者另外制定法律法规来进行制约。

  面对业界的不同观点,草案最终采取了回避措施,只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没有对公证机构加以定性。

  缺陷四:多部门监管产生混乱

  据专家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彻底的“私权自治”,政府并不干预,公证人只证明当事人在其面前签署文件的行为 属实,而不对公证事项实体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有纠纷产生,一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大陆法系国家对公证从业人员主要以 行业管理为主,通过行业自律公约来对从业者的道德和行为加以规范。只有当公证人员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公证失误时,法院才 以监管部门的身份出现予以纠正。

  而在中国则是多管齐下。在目前改革措施尚不完备的状况下,由于体制问题,国家司法机关仍然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管 ,在人事、行政上有着相当大的权力。甚至还出现有的地方司法部门将公证部门当作摇钱树要钱要物。若当事人对公证结果有 疑义,法院也可以对公证部门实施监管。而且媒体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部分监督作用,比如西安宝马案,正是由于媒体的参 与而闹得沸沸扬扬。

  此外,随着公证制度的改革,成立于1990年的中国公证员协会也正在向行业管理自律组织转变。马宏俊认为,草 案在监管机制方面有其进步的一面,至少取消了司法机关的干预。依靠法院监管,强化协会技能,从这一点来说,中国公证制 度的改革正在逐步向西方先进国家靠拢。但是否有必要将公证机构一直设立到区/县一级,他认为仍有待商榷。

  缺陷五:立法滞后,改革缓慢

  司法部研究所胡耀芳告诉记者,自从1982年《暂行条例》颁布以来,20多年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公证实践已经远远突破其中规定的内容,公证工作的诸多方面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被动局 面。

  身为学者,马宏俊一直关注中国公证制度改革并参与草案讨论。据他说,从1996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已经着手准 备草案,但只是公证行业内的人自己关着门在写,每次拿出来讨论时,都会对很多问题无法准确解释。

  他认为,公证法未来将成为中国公证行业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所以草案的拟定和讨论一定要放在一个开放的圈子里 进行。尽可能地使公证工作透明化,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和重视公证制度。因为未来法制制度健全的时代,国家对必须公证的范 围肯定扩大,公证将成为国人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另外,在公证立法过程中,杨团提出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研究解决公证立法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比如应当在法律上对 当事人所提出的公证要求加以限定,有些因为不可能完全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而不适宜公证的案例,有必要从立法上来进行 把关。这对于树立公证的诚信形象,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是大有裨益的。

  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行业国际组织核心,已于2004年正式接纳中国公证员协会为正式会员。 中国的公证制度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进一步接轨已是大势所趋。如果草案能在审议的过程中更加完善,并在短期内顺 利颁布实施,无论对于公证制度的完善还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都将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业务范围包括: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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