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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官员谈村委会选举:草根民主成大势所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05:42 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刘维涛

  十几年间三大变

  问:“海选”是谈到农村选举时用得比较多的词,它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海选”是东北方言,指农村基层的直接选举,它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一种民主制度,所以又有人把它叫做“草根民主”。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只要年满18周岁、具有村民资格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参加选举,而不是由村代表或户代表选举;二是从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构成、候选人的推荐到正式选举,结果都由老百姓投票选出。因此它更具直接性、广泛性。

  问:“海选”在农村实施情况如何?

  答:我国自1988年6月1日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至今,27个省已完成了5届选举,广东、海南、云南、重庆等地,由于到上世纪90年代末才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届期,也完成了2—3届。目前,全国60多万个村委会几乎都在搞直接选举,只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同而已。

  可以说,十几年间我国的农村基层选举实现了三个转变:即由委任制到选举制、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从民主化程度较低到民主化程度较高的转变。

  “我们都该是实践派”

  问:对这几年农村选举中出现的贿选风波,你如何评价?

  答:贿选是民主政治进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制裁。但同时也反映出选票的分量在加大。同时不能因噎废食,农村基层民主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碰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不断完善。

  问:有一种观点说,中国农民素质低,不适合搞民主。你作何评价?

  答:这是懒汉的逻辑。民主素质和民主意识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培养、锻炼出来的。刚开始村民不重视选票,觉着跟自己没关系,出现许多无效票;后来他们渐渐发现选票还真有用,再投的时候就慎重了。民主意识就是这样培养出来的。在基层民主建设中,我们都该是实践派。

  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时机成熟

  问:整治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是否存在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

  答:是的。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有一条涉及,比较原则和模糊,对什么是贿选、查处贿选的程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我们现在也只能以部门规范性意见的形式出台规定,供地方行政参考。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正确的、合适的后,就可以纳入立法了,这是个制度积累的过程。

  问:在实际工作中,还有没有遇到法律不够用的情况?

  答:有。由于法律的缺失,对老百姓民主权利的救助也没法纳入司法保护范围。现在的救助渠道就只有信访,因为农村基层选举违法违规的情况很多都与县、乡政府有牵连,农民群众无法从地方政府得到公正,又不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集中到了少数几个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

  问:这几年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呼声很高,您怎么看?

  答: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地方法规的实践为全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十几年的实践,积累了许多经验教训;这几年法律理论工作者对村委会选举有深入的研究,有的甚至已经写出了100多条的草稿。各方面都有基础,而且由于基层选举事关广大群众,制定成文法律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很好的效果。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28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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