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火机引燃粪池伤人 管理公司拒绝赔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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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14:43 法制播报 | ||||||||
《法制播报》播出节目《打火机引燃粪池伤人 管理公司拒绝赔付》,以下为节目内容。 主持人:21岁的林中秋是福建省厦门市一家餐馆的厨师。2004年4月的一天,林中秋接到一位朋友打来的电话。就在他出门接电话的过程中,一场爆炸随之发生了。突如其来的爆炸不仅给林中秋带来生活上的困扰,更是把他卷入了一场官司。
解说:2004年4月的一天傍晚,正在餐馆做菜的林中秋,身上的手机突然响了起来。随后林中秋拿着手机出了餐馆。林中秋出门后一边接通电话一边掏出了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就在林中秋点燃打火机的一瞬间,"轰"的一声巨响,林中秋脚下的路面发生了爆炸。 原告林中秋委托代理人梁娟娟:林中秋当场就被烧伤,整个人被烧伤得趴在地上。 解说:爆炸发生后,听到响声的周围居民立即赶到现场,将倒在血泊中的林中秋送往医院。林中秋很快被医院诊断为:火焰烧伤面积70%,全身多处2-3度烧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 原告林中秋委托代理人梁娟娟:他主要的烧伤是在右肢,就是右手和右脚。而且他身上皮肤都有烧伤的疤痕。 解说:据了解,林中秋平日除了在餐馆上下班,他很少接触陌生人,也没有不良嗜好。那么究竟是谁对林中秋下此毒手呢?就在林中秋住院治疗的同时,公安机关对爆炸事件展开了调查。然而现场勘察不到一小时,爆炸的迷团就被揭开了。 原告林中秋委托代理人梁娟娟:他在餐馆接到电话后就顺便走出来,走到这个(化粪池)清淘口的时候,因为是傍晚的时候,很多蚊子,他就拿起打火机下意识的想驱赶蚊虫。 解说:原来林中秋出门接电话的同时,他已经来到了餐馆所在小区的过道上,当他到达该小区的化粪池井盖边时,林中秋突发奇想用打火机烧蚊子,不曾想,打火机却点燃了脚底下粪池内浓厚的沼气。燃烧的气体迅速把清淘口井盖炸开,并连续炸裂了附近3个化粪池的井盖。 原告林中秋委托代理人梁娟娟:我们大家都知道烧伤后皮肤会粘连,粘连后限制了他骨节的运动的灵活度,而他本身的工作是一个厨师。他才21岁,给这个小伙子造成的危害是终身的。 解说:2004年7月,林中秋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化粪池所在单位厦门市福美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林中秋的代理律师提出,由于福美来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对化粪池进行疏通和清理,从而导致化粪池内沼气浓度过高,引起爆炸事件发生。并给当事人林中秋带来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他们向福美来物业公司提出了16万余元的损失赔偿。 原告林中秋委托代理人梁娟娟:主要原因的化粪池排出的气体浓度过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合同,他(福美来)对粪池具有管理上的义务。 被告厦门福美菜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 黄福生:污水管网里面不可能避免的会产生沼气,这是一种自然现象,如果你正常的使用这个设施。是不会产生爆炸危险的。 原告林中秋委托代理人梁娟娟:原告对化粪池爆炸这个事件本身不存在过错,他用打火机烧蚊子,虽然行为有点怪异,但是这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解说:福美来公司则称,他们是按照《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化粪池进行疏通清理的。并且该小区化粪池等设施也经过了厦门市环保部门的验收。同时他们还认为,在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要求管理部门在化粪池上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被告厦门福美菜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福生:国家也没有把化粪池列作危险区域,或者危险的物品进行管理。 解说:福美来物业公司还提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林中秋非正常使用明火,蹲在化粪池井盖上烧蚊子造成的。林中秋的一把火不但导致了化粪池设施受损,对此,福美来物业公司还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对设施进行维修。 被告厦门福美菜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福生:当事人非正常使用明火,主观上的过错在于当事人这一方,我方在管理上已尽管理义务,不存在有过失或者过错。 主持人:为化粪池爆炸事件的责任归属问题,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争执不休。而此时躺在病床上的林中秋,却怎么也想不明白,点燃打火机这么一个小小的动作,居然给自己的一生带来了如此大的痛苦。2004年10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解说:2004年10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福美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原告林中秋,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素萍:作为正常的化粪池并不是一个危险品,但是管理单位如果没有急时清理,里面的沼气浓度过高的话,它也就变成一个危险品。本案发生爆炸的化粪池是被告管理的,被告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的义务。所以我们使用推定原则,认定被告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 解说:法官认为,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发生倒塌、脱落等事故造成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管理方没有过错的除外。福美来物业公司作为化粪池的管理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对化粪池尽到管理义务,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而原告林中秋在化粪池井盖边点燃打火机,虽然是发生爆炸的一个诱因,但发生爆炸的前提条件是空气中沼气达到一定浓度。因此,林中秋的行为并无过错。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素萍:我们认为原告在一个没有禁止烟火的公共场所使用打火机是一个正常的行为,也就是受害人是没有过错的。 主持人:看了这个案例,对于本案原告21岁的林中秋先生来说,为了驱蚊导致终身残疾,确实有点太冤枉了,赔偿的13万元也挽回不了一个健康的身体是不是?所以在这里我们必须提醒有关部门对公共设施要及时维护。(编导:李天玲)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新闻线索、维权投诉,请拨打010—84720124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