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警惕以反腐的名义搞腐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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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6:34 新京报 | ||||||||
作者:蔡定剑 近日,看到一些关于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报道,使我感到万分惊愕。廉政保证金制度本来被怀疑是一种涉嫌“以反腐的名义搞腐败、以制度建设的名义搞违法、以腐败的道德误导官员、以荒唐的逻辑搞廉政”的做法。
过去这种做法只在少数地方做做,近来竟然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和所谓反腐问题专家纷纷“进谏”,要求尽快推行此种制度,据传,北京市也对这种制度跃跃欲试。这就使我不得不要揭开这种荒唐制度的美丽谎言。 廉政保证金制度之所以说是一种涉嫌腐败的制度,就在于它以廉政的名义,使公务员涉嫌捞取非分利益。 什么是腐败?腐败最严重的行为就是贪污受贿,国外对贪污受贿最公认的定义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包括权力、地位和影响)获取国家给予的正当报酬和利益以外的非法利益。正当的报酬和利益是指公务人员的薪金、奖金、津贴,法律许可或经批准接受的礼品和兼职报酬等。 什么是非法利益?直接取得的非分的经济报酬和各种名目的吃请、礼品,得到低廉的甚至无偿的服务,廉价的股票,兼职报酬,谋求未来的就业或获取可期待的利益等。如果这种非法利益是从国家即从纳税人那里获取,就为贪污;若从他人那里获取即为受贿。若个人捞取这种非分利益就是个人贪污,若单位有组织地捞取这种非分利益就是集体贪污,若一个部门或一级政府通过法规政策规定捞取非分利益,不但是集体贪污,而且是一种整体性腐败。 很显然,廉政保证金毫无道理的给予少数领导干部一种非分的可期待利益。它的非正当性在于:廉洁是对每个公务员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保持廉洁是保持公务员职务并取得法定报酬和利益的起码条件,否则,就没有资格做公务员,更不要说获得报酬了。如果公职人员自己还不能保证廉洁,还要纳税人另付一笔钱来保证他们行为廉洁,这是很荒唐的,本质上是违反法律和正当性的。 廉政保证金腐败性就在于:以扣取领导干部个人少量的工资,套取政府为其支付两倍或多倍的保证金(有的地方不扣个人工资,完全由政府支付保证金)。其实质在于一些地方或单位通过此种名义,为本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谋取一种未来的可期待利益。而这种福利完全是非法的、毫无道理的。 这种以反腐败的名义获取少数人非法利益的企图是十分明显的。这一点可以从已经进行廉政保证金制度试验的地方得到证明。2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表明,积极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试点的单位,大多是那些有权和有钱的单位。你看那些积极试行廉政保证金的单位,基本上都是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和个别地方的法院等。这些单位为什么积极推行这种制度呢?我们知道,这些单位相对有权和有钱,可能有不正当来源的“小金库”,平常给干部职工发的奖金、福利总比其他单位多。但单位发钱也是不能太过分的,正当这些单位想多给自己“谋福利”还找不到正当理由时,这种制度正好给他们“谋福利”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由于这种保证金不可能获得政府财政的统一支付,各地试点大都是各单位自己解决。这样,今后凡是有钱的单位,似乎都可名正言顺地由此把公款存入私人的账户了。 正如在试点地的干部群众所指出的:廉政保证金实际上是借此名义,为公务员多增加一笔福利费而已。这就是一些地方积极推行这种所谓“反腐”制度背后的真实原因。不论他们讲出多么好听的理由,这一做法的腐败本质是不可能被掩盖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