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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执政能力需加强法律控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15:52 新民周刊

  特约撰稿/王立民

  执政能力是执政者对政权的掌握、控制和运用的能力。在法治国家里,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执政 能力直接表现为法律控制能力。现在,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制控制能力,使之能与法治建设同 步,这是提升执政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在以往传统上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也没有推行过现代概念中的法治,但是那时的有些执政者却根 据自己的情况,也用法律控制来提高执政能力,较好地治理社会,推动社会发展。譬如,汉代文、景帝时期,执政者吸取了秦 朝法制失误和执政失败的教训,积极推行“无为而治”的治国策略和约法省刑的法律控制方针,使用了“轻典”的法制治国, 结果大助其执政能力,社会从衰败中逐渐复苏,出现了“文景之治”的大治时期,为后人为称颂。以后的唐太宗贞观时期,注 意用“隋亡”来警诫自己,不断完善法制,制定了世界上著名的唐律以及一系列相关法律,使法律与社会发展相协调,法律控 制取得了较好成效,那时的执政能力因此而有了显著的提高,社会又出现了大治景象,史称“贞观之治”。当然,中国也有一 些不成功的法制控制与执政,秦朝是其中之一。秦始皇用严刑峻法治国,滥用法制,加剧了各种矛盾,法律控制走向了反面, 结果使其执政能力大大下降,以致第一次农民大起义风起云涌,秦朝仅存两世15年就灭亡了。中国历史上有关执政能力与法 律控制能力的经验和教训至今仍有借鉴价值,从中可以回味出一些深刻道理。

  现代法治源于西方,西方国家早在奴隶制时期就重视用提高法律控制能力的办法来提高执政能力。公元前594年, 古希腊雅典的工商业奴隶主贵族梭伦进行了立法改革。这一改革引起了整个法制的重大变化,使其法律控制能力大大加强,它 的民主政治达到了鼎盛阶段,最终奠定了西方民主法治的传统。他在较成功地提高了法律控制能力的同时,执政能力也有了提 高,社会也因此而有了大的发展,奴隶制经济特别是工商业发展比较快,出现古代雅典的兴旺时期。到了近代,西方国家更重 视增强法律控制能力,并以此来提高执政能力。法国在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后,颁行了《人权宣言》等一系列法律。拿破 仑执政后,以特有的胆识和智慧,用了10年时间构建起“六法”体系,并逐渐形成了一个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民法典为代表 的大陆法系。他致力用法律控制社会,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效果也很突出。在他执政时期,法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成就 卓著,影响深远,人们习惯把这一时期称之为“拿破仑时代”。当然,西方国家也有法律失控与执政走向歧途的时期,两次世 界大战的爆发就是如此。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走向法治之路,经过20多年的努力,已做了许多有利于法制控制的实事。比如,确 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初步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立了中国的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机制,通过各种形 式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法学教育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等等。这些都为我们党依法执政,运用法律控制手段,提高自己的执政能 力奠定了基础。今后,中国仍将沿着法治的道路前进,提高法律控制能力就会显得更为重要,它将成为提高执政能力的主要途 径之一。正因为如此,从现在起就应重视提高法律控制能力,以增强执政能力。

  根据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要提高法制控制能力,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首先,要向全社会大力灌输现代法治 理念和法律精神,形成提高法律控制能力的思想舆论氛围。要提高法律控制能力首先要让全社会都理解、接受、配合这一控制 ,而基础就要从思想上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缺少它们就缺乏法律控制的思想舆论基础。

  其次,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成提高法律控制能力的法制基础。中国要在2010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以前有许多工作要做,还有一些“硬骨头”要啃,任务不轻。即使建成了这一法律体系,也不是一劳永逸 ,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进行必要的修正,与时俱进。在建立中国自己的法律体系时可以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经 验,再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移植,使其真正本土化。

  最后,要提高各法治机构的工作水平,确保法律控制的组织保障。法治机构都与法治中的组成部分和功能相关,其中 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机构。这些机构从不同角度发挥法律控制的作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中国法制控制 能力的提高就是这些法治机构工作水平的提高,依法办事水平的提高。这是一种组织保障。人是机构的基本单位,这些法治机 构中人员的法律素质必须有保证。他们要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较大的实践法律能力。这样才能真正做 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司法必严。对于这类机构及其人员,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监督和奖惩机构更为需要。而且,有了这 样的机制还要使其能正常运作,积极发挥作用。(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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