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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赔偿法》真实保护公民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6:33 新世纪周刊

  《国家赔偿法》是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真实与可行的。施行十年的《国家赔偿法》 正在酝酿修改,以更完善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005年3月1日,著名法学专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教授,在出席全国“两会”前告诉记者, 在2005年“两会”期间,他将再次提交一份建议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的提案,有关法律的修改意见的草拟“已经成 熟”。

  《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被誉为“对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在我国 的民主法制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的法律,在实施十年后,学者认为其条款内容需要完善。

  刚结束参与对全国六省市《国家赔偿法》实施调研工作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介绍,经调研发现,《国家赔偿法 》在实施过程中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其调研结果对全国人大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有决策参考作用。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获悉,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各级检 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进行赔偿的案件有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目睹现状,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坦承,“案子不多,金额不多”,“法律在实施当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据知情人介绍,全 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国家赔偿法》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拟修改法律计划行列。

  国家赔偿,本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正当权益的一项必要的法律规范 。但在一些应担负赔偿义务的机关,当事人的权益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的数据,5819.53万元赔偿金具体到每一宗个案上,只有1.84万元;若再具体到每位 获得赔偿的公民身上,这个数字还将缩小。而记者从北京市相关部门得到的数据显示,自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赔 偿案件最高额仅为2万元,绝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

  作为“国家赔偿法亟需修改”议案领衔人,应松年教授指出,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故意造成的错判,并导致当事 人无法挽回的那部分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关于国家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式,在《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标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 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从法规上看,赔偿数额好像合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按照法规得出的赔偿方案却无法令 人满意。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师范学院数学系主任陆征一认为,首先,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不符合实际经 济状况;其次,中国职工日平均工时为8小时,而被错误拘留的公民每天的拘留时间为24小时,还有16小时没有得到赔偿 。曾轰动一时“处女嫖娼案”受害人麻旦旦最后得到的赔偿金只有74.66元。一个清白女子既受到无端的人身伤害,又受 到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其最后的赔偿结果只是这么一个数额,让人们不得不重新权衡国家赔偿诉讼的成本和收益,进而对其望 而却步,不免偏离了国家当初制定赔偿法的初衷。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强调,国家侵权比普通民事侵权其后果更严重,因此,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的赔偿标准, “至少应当是日平均工资的5倍”。

  应松年教授此间指出,“要叫一个执法机关承认自己做错了事情,还要让其作出赔偿,难度很大。”目前现状是,一 方面受害人获准赔偿后拿不到赔偿金,另一方面许多地方国家赔偿基金花不出去。据报道,某市1995年准备了一笔500 0万元的国家赔偿金,专门为行政机关在打输官司时作赔偿之用,该市不少败诉官司涉及国家赔偿,但至今动用的金额极少, 赔偿费用的法外运作使得国家赔偿的监督功能大大削弱。

  令人欣慰的是,2005年1月19日,湖北钟祥市检察院将一份《刑事赔偿决定书》交到了该案当事人手中,首次 确认潘楷等四名老师遭到了“错误羁押”,并决定向当事人每人支付国家赔偿金33558元。这也是当地司法机关首次正式 认定当初对潘楷等人的逮捕和羁押都属于“错误”行为。

  维护法律意识增强

  2005年2月26日下午,记者在北京海淀区万寿路某旅馆的半地下室见到了现年37岁的河南人高铁钢,他一直 艰难行走在国家赔偿的路上。

  2000年7月1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发生一起案件,高铁钢便是这一案件的当事人。他被举报杀人后,在看守所 被羁押638天。直到在他年迈的父母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后,才被接出看守所,开始取保候审的生活。

  在被无端羁押的日子里,他拥有的酒店、玩具厂、科技公司等多家产业,总资产200多万元人民币,全部化为泡影 ,损失的大部分财产无从追回,而且头上还戴着“杀人犯”的帽子。其间虽然多次向三门峡湖滨区公安分局、三门峡市公安局 、市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但被屡次拒绝,从此他迈上了漫漫的索赔之路。

  2004年2月25日,也就是高铁钢涉案三年半后,在上级部门的干涉下,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终于给高铁钢 下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在这份撤案书上郑重写道:因证据不足,决定撤销高铁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3月29日,湖滨 分局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对限制高铁钢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数额为20732.12元。4月21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又做 出行政复议决定,将赔偿额依据新规定变更为23434.67元(按日均55.93元赔偿标准)。4月29日,湖滨区检 察院也做出赔偿决定,赔偿高铁钢因被错误批捕、超期羁押金额14429.94元。

  三门峡市政法委副书记杨玉庆面对媒体介绍,案件已经撤销了,该赔偿的也赔偿了,高铁钢申请赔偿的问题,已经给 予解决。但高铁钢对这样的决定并不满意,被侵占的6万元财产尚未返还,监视居住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补偿未有着落 ,有关人员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行为,尚未依法问责。2004年12月16日,他的身影再一次出现在北京的街头,继续 为取得合法的赔偿而奔波。

  在事实面前,2004年1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开表示,高铁钢一案中地方检察院的工作确实存在疏漏 ,三门峡湖滨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确有违法乱纪行为,有关领导也表示了彻查冤假错案的决心。

  高铁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行动也使民众听到了社会进步的脚步声。国家机关勇于承认自己的错 误,也使人民看到了国家法制文明的一大进步。

  精神赔偿有待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首 次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但该解释仅适用于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之间民事侵权案件。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的严重侵权行 为时,对于自己受到的严重精神损伤仍然无法得到赔偿。

  记者从国家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了解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对公民健康造成 损害的赔偿金额,其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法国国家赔偿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主要也是金钱赔偿。精神赔偿和物质赔偿有 所不同,物质赔偿是有形的,实在的,看得见的,而精神赔偿是无形的,很难用物质来置换。

  马怀德教授认为,国家侵权造成的损害,精神损害远远大于物质损害。比如一个人被关了10天,这种精神上的折磨 比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要大得多。但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对精神损害没有规定金钱赔偿方式,对精神损害只规定了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而且这三种形式的赔偿没有任何保证条款,难以操作。

  如同一位人大代表所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或难以保证绝对不发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 国家赔偿法》作为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救济手段,必须是真实而且可行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必须是充分的, 《国家赔偿法》真正体现这一法律的本意和立法精神。

  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雏形始于建国初期。1954年宪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许多行政 法规、规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说明。1982年新宪法公布实施,国家赔偿统一立法问题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1986年通过《土地管理法》和《邮政法》为解决特别领域的国家赔偿、补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1986年《 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了国家对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1989年全国人大公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较为具体地规 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后,在机构建设上,中级以上法院都设立了国家赔偿委员会,有的建立 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办公室,有的则挂靠在行政审判庭内。人民检察院设立有专门的处室和人员,负责国家赔偿事项,其他机关 则由法制机构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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