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进一步加强我国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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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3:54 人民网 | ||||||||
我国律师目前人数已达到10.2万人,律师事务所1.1万多个,每年义务开展法律咨询260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3万件,律师队伍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一、我国律师目前的管理制度 我国律师目前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管理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将哪些权
二、律师队伍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司法部有关报告指出,律师队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少数律师职业道德丧失;2、有些律师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不正当关系问题严重;3、少数律师事务所“散、乱、差”问题比较突出。该报告只强调了客观原因,没有从本源上深究。 事实上,律师队伍存在问题的成因有: 1、律师的法律地位不清,律师法仅明确为社会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而律师的社会使命从立法到实践却缺乏必要的界定。 2、真假律师事务所难辩,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法律专业服务政出多门,尤其以法律服务所冒充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顾问冒充律师为甚。 3、律师执业环境差,调查取证难,反映出对律师的不信任。同时,《刑法》第306条又过分地强调了律师在刑事辩护的特殊性,成为刺杀律师的利剑。 4、律师缺乏必要的政治地位和社会保障地位。在涉及律师业决策层面上没有执业律师的代表参加,这不仅使律师行业受损,也使整个社会因律师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遭受损失。 此外,律师业的发展还面临以下障碍: 1、律师业缺乏总体规划。我们国家和社会需要多少律师?是否需要总量控制和建立准入制度?像目前这样无限制无目标地发展,对律师行业的冲击是什么?应有一个总体规划。 2、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严重滞后。现在,很多事务所基本没有管理。就是几个个体律师拼凑而成,各行其道、各自为战。 3、司法不公,导致律师作用降低。由于个别执法人员的贪赃枉法,许多案件当事人认为请律师还不如搞定法官,使律师作用严重弱化。 4、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有限。我国是全球低端产品制造加工中心,而低端产品的产业主要依赖劳动力低廉和不怕环境污染;而且我们也不具备大量的资本金融证券交易条件,也没有高新技术交易带来的知识产权服务的大量需求。没有大量的法律服务需求怎会带来律师业的发展和繁荣,更谈不上建立大型跨国律师事务所。 5、律师整体素质不能满足新业务的需求。一方面,律师业内的竞争已到了白热化,律师为维持生计四处寻找案源,80%的律师做20%的传统业务,竞争激烈。另一方面,许多新业务的当事人却找不到律师,20%的律师做80%的业务,形不成竞争。 6、外国律师的介入加剧了中国律师业务竞争程度。虽然我国对外国律师在华执业有规范性限制规定,但实际上只要设立代表处后就什么事情都做。 7、法律教育不能输送合格的律师。我们的学生到律师所后不能很快承担律师所交办的业务,对律师行业和操作规程不甚了解,因为老师没有教他。 8、区域性发展不平衡。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律师去执业,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增长速度放慢,使区域性不平衡加大。综上分析,律师队伍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缺陷下的管理体制不顺,权限不明,对律师执业的特点缺乏必要的把握。 三、几点建议 1、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以律师自我管理为中心的律师协会,让律师协会成为律师惩戒的中心。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因行业情况、国家税收主权等问题而进行有效管理,使司法行政机关能够腾出更多力量规范监督法律服务市场和主持统一司法考试。 2、加强和改善党对律师协会的领导、改善律师的政治地位,律师协会党组可直属于中央政法委和地方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只履行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职能。 3、整顿法律服务市场,撤消法律服务所,恢复司法助理员作为人民调解指导机构的建制,司法办可以履行法律援助职能,工商、税务、版权等部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全部成为咨询性公司。 4、修改律师法,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允许个人开业。 5、修改律师法,明确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全面赋与律师协会的惩戒权。 6、修改《刑法》,废止第306条。 7、明确作为专业服务人员,律师没有中介的职能。律师协会是社会行业组织,有司法的职能和和谐社会的职能。(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之十一)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