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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严厉打击以投毒爆炸进行的敲诈勒索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4:58 人民网

  近年来,投毒敲诈或爆炸敲诈案件发生日益频繁,不少经营者特别是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零售商场或超市接到过以投毒或爆炸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的函电,由于此类敲诈案件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为手段,不仅扰乱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容易在社会上造成恐慌,影响极其恶劣。虽然这些犯罪分子大多被以敲诈勒索罪或投毒罪定罪判刑,但从实际刑罚来看,由于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起点较低,对类似敲诈勒索罪犯特别是未遂罪犯定罪明显偏低,已经成为此类犯罪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建议应对《刑法》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提高以投毒、爆炸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进行敲诈勒索犯罪的法定量刑标准,以实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惩治犯罪的目的。

  一、修订《刑法》有关敲诈勒索罪规定的主要理由

  修订《刑法》有关敲诈勒索罪规定的主要理由如下:

  1、相对于以投毒、爆炸等进行敲诈勒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目前《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特别是其未遂犯罪的量刑偏低。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从这些条款和解释来看,以投毒、爆炸等方式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可以视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而适用较高标准量刑,而且如果造成投毒、爆炸既遂时可以对投毒、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敲诈勒索罪按照“从一重处罚”原则(投毒罪、爆炸罪量刑可以从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直到死刑)择一重罪进行处罚,但因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在企业经营者高度重视和公安机关严密侦破的情况下,往往是犯罪分子未能得逞而造成犯罪未遂,就只能按照敲诈勒索罪量刑而且是按未遂犯(可以在法定量刑标准上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罚。

  以实际案件为例:以投递投毒恐吓信方式对上海某知名乳业公司勒索100万元的邓某,仅被上海闵行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在牛奶里注射毒物、诋毁公司声誉敲诈广东某乳品公司总经理15万元的两个罪犯仅被广东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五年。

  而与此相对应,为了阻止犯罪,国家、社会特别是生产经营者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会造成某些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甚至面临停止生产、销售的后果。所以,虽然此类案件结果往往是来遂,但其造成的恶劣影响远比普通敲诈勒索案件严重。但由于最终可能只需被判处数年甚至一二年的有期徒刑,难以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此点,猖狂地以大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赌注,实施敲诈。

  2、与《刑法》其他条款规定的严重勒索行为相比较,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也明显量刑偏低。与此类案件相类似的犯罪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根据该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最低刑为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同样是未遂,其量刑则要高得多。《刑法》之所以对绑架罪适用较高量刑标准,就是因为它危害到了特定人的人身健康权、生命权。而事实上,以危害公共安全方式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其危害到的不仅仅是被敲诈对象的财产权,更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权、生命权及财产权,可以说,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进行敲诈勒索与绑架罪相比较,其危害后果是相同的,甚至更为严重。因此,如果对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未遂犯罪仍按普通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明显偏低,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修订《刑法》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因此,建议对《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进行修订,在原有量刑标准基础上,对以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方法进行敲诈勒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人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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