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代表:建议厦门特区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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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08:57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本报北京3月8日电(特约记者黄世宏)记者从大会提案组了解到,9日,福建省代表团巫秀美等36名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议案,议案提出,为促进厦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解决厦门法规适用上存在的“一市两法”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厦门经济特区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厦门市管辖的全部行政区域。
厦门经济特区1980年成立时为25平方公里,1985年扩大到厦门全岛,面积为131平方公里。厦门市目前管辖的全部行政区域面积为1569平方公里,特区外面积是特区内面积的十多倍。 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有关厦门市立法权的授权决定,规定“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巫秀美向记者介绍,厦门是台商在大陆投资密度最大的地区之一,在厦台商企业已达2000多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四个台商投资区有三个在厦门,而厦门的台商投资区均在特区范围之外,台商创办的工厂大多也在经济特区外。而且,厦门的行政区划目前已作了重大调整,特区内的行政区由四个调整为两个,特区外的行政区由三个调整为四个。 特区外四个区在新一轮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深层次矛盾和热点、难点问题也同样需要通过制度、体制创新和突破性措施、规定加以解决,而这就需要通过特区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特区法规只在特区范围内适用,意味着许多创新性、变通性规定不能在特区外适用,限制了特区立法功能和价值的发挥。还有,厦门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经济特区与中心城市的龙头作用,需要统一全市各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厦门特区面积只有131平方公里,已基本开发建设完毕,特区外尚有1400多平方公里土地,可供建设的区域较大。近年来,厦门已按规划有序地将特区的工业企业搬迁到特区外,新投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集中在特区外。厦门今后的建设和发展的重点将转移到特区范围外,“一市两法”的现象影响和制约着厦门的进一步发展。巫秀美最后说,自获得立法权以来,厦门市已制定了特区法规68部,较大的市的法规14部。 由于特区法规不能在特区外适用,因此形成特区内与特区外在法律、法规适用上不统一,出现“一市两法”现象,不利于充分发挥厦门对台独特优势,不利于厦门全市统筹协调发展,不利于充分发挥特区和特区立法在体制创新等方面的试验田和示范区的作用,不利于“依法治市”的推进。因此,我们建议将特区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厦门市全部行政区域。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