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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禁止医疗广告未必有利公众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1:15 南方都市报

  作者:凌子

  “两会”传来消息,卫生部正拟订方案取消医疗广告,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也表态支持。在我看来,取消医疗广告是一桩需要法律和社会考量的行为。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的定义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介
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可以看出,这里发布广告的前提是作为“商品”。如果是政府提供的公益事业或产品,则不属于《广告法》管理的范围。医疗广告是否为法律承认的关键是:医疗是不是一种商品。

  我国《广告法》的前身《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个人行医可以做广告。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承认了医疗广告的地位。当时正是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医疗走向社会化的时期。一方面是民办医院兴起,一方面是公办医院逐步自负盈亏,不再由财政包办。医疗走向社会化带来了医疗服务的(部分)商品化,催生了医疗广告。《办法》在《广告法》颁布后继续生效至今。

  此次卫生部官员提出,“医院靠广告招揽生意创收有损形象”,医疗信息应由政府无偿向社会发布。这实际上是把医院及其医疗活动定性为纯粹的政府公益事业。这种看法,反映了我国当下医疗事业的部分真实。医疗具有公用事业的性质,也是社会福利的一个要素。如果一个社会中医疗完全商品化了,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公共事业的萎缩,政府的缺位。

  但公益性不是医疗的全部。在我国,由于医疗体制的改革,医院走向自负盈亏,医院的医疗活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赢利需要。与此同时,整个医疗行业也部分成为一个产业,它走过的道路,与同为公用事业的教育如出一辙。医疗广告的泛滥,也和招生广告的泛滥程度难分高下。

  不承认这种现实,单纯从杜绝违规的角度出发禁止医疗广告,将面对法律和社会意义的双重疑问。从法律意义上说,禁止一种商品或者商业活动发布广告,并非像废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这个行政法规那么简单,实际上是对该办法依据的《广告法》的修改,这不是卫生和工商部门能够决定的事情,也不是上报国务院就可以,而应由立法机构来进行,就像禁止媒体刊登烟草广告那样明确写入《广告法》。否则,法不禁则意味着允许存在。

  取消医疗广告将对医疗产业造成沉重打击,而这种打击主要将落在民营医院头上。按卫生部官员的建议,医疗信息由政府无偿发布,政府手中无疑将掌握庞大的信息权,这种权力资源的分配将不可避免地倾向与政府关系更密切的公办医院,民营医院为了生存将不得不四处寻求庇护,种种利益交换将大行其道,带来的危害甚至会超过医疗体制改革之前的部门集权之弊。信息权垄断的下一步,则是患者享受到的服务质量下降,选择权减少,从长远来看,是整个医疗事业退回到改革以前的状况。比起违规医疗广告带来的危害,这种后退无疑是更有害于公众利益的,也是不现实的。

  客观分析,医疗违规广告的泛滥,是我国医疗社会化进程中政府和社会的角色分担未能厘清,医疗的公用事业性质全面萎缩的结果。由于政府财政的全面退出,所有医院都被推向追逐利润的竞争前线,在资源占有上不如大医院的民办医院和地方小医院,不得不为追求利润而投入恶性竞争,虚假医疗广告不过是它们追求生存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从政府角度,需要的不是禁止医疗广告这一“表面动作”,而应该是加紧建立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和私营医院结合,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投资与个人投资互补的医疗体制,包括医疗合作社等组织,在医疗事业社会化的同时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医疗福利产品。整个社会医疗体系成型后,现有的管理疏漏和恶性竞争都会更易于改良,医疗广告的角色将不会像今天这样令人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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