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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佘祥林杀妻冤案的标本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1:22 新京报

  4月13日上午,湖北京山县人民法院正式宣布公民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庭审只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可对佘祥林来说,这一判决整整迟到了11年。

  佘祥林案,浓缩了中国古代传奇故事的诸多要素:蒙冤入狱、死里逃生、忍辱负重、沉冤得雪。然而,该案的意义并非仅仅停留于传奇性本身,其标本意义的展现,源自通过该案揭示出来的一系列司法弊病:刑讯逼供、恐吓证人、个案协调、疑罪从轻……正是这些
因素,阻碍了中国刑事法治的进程。佘祥林案警醒世人,若这些弊端不除,举措不兴,不仅刑事法治难以实现,类似错案的出现也必定在所难免。

  我们承认,该案跨越了新老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交替,正好处于刑事变革的过渡期间,那一时期,“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尚未成为法官裁判断案的主旨,基层执法单位的工作方式也多有不尽人意之处。近些年,随着以人为本、严格执法观念的深入,铸成杜培武、佘祥林之类冤案的因素正日益减少,司法工作也渐趋有序,走向规范。但是,时代局限仅仅提供了客观看待佘案的角度,却绝不能成为我们放松警惕的借口。透过佘案,我们有必要再次强调刑事法治的意义,再次表达对程序意识和个案公正的期盼。

  如果把法治比喻为一个木桶,刑事法治就是最短的那块木板。正如水桶的盛水量往往由最短的木板决定,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刑法保障,法治社会的根基也不会稳固。那么,何谓刑事法治呢?

  它是一整套制度的集合,意味着侦查、起诉、审判部门各司其责、在规则下有序运行,是一整套原则在实践中的演化,它包括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事实上,所谓刑事法治,更大程度上是一串串刑事个案的集合,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被保护,无辜者的冤屈被清洗,犯罪者的利益被依法剥夺。放大执法者在佘祥林案中的表现,其行为正是对刑事法治理念的违背。破案指标的压力、急功近利的心理、行政力量的干预、“民愤”的左右,都是促使他们酿就冤案的主观动因。在这形形色色的理由背后,普遍的“正义”与秩序仿佛得以维护,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却被慢慢消解。

  我们放大佘祥林案的标本意义,正是要倡导司法界放弃功利思想,切实将工作重心转向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将确保公民尊严、自由的措施落至实处。弗朗西斯·培根在担任法官时,曾有一句被后人广为传诵的名言,他说:“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污染了水源。”然而,史学家的研究表明,培根本人也是几起刑讯逼供案的主谋。由此可见,宏大的原则、漂亮的口号固然重要,如果缺乏有力的监督与实施,司法源头的污染将永远无法涤清。

  佘祥林案告诉我们,公民的权利代表一种力量,司法机关的权力则意味一份责任。我们期盼,多年后再次回首佘祥林案时,细节或已渐渐模糊,而公民的权利意识、司法机关的责任感,已演化成一种不断向上升腾的力量,成为我们推进刑事法治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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