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冤案何以形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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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7:07 外滩画报 | ||||||||
刘炳路/文 4月13日,湖北京山县,油菜花香。这一天,佘祥林被无罪释放,围堵在法院门口的几千名民众为佘祥林鼓掌。 “这个判决晚到了11年。”佘祥林的辩护律师、湖北大可律师事务所周峰在法庭上如
1994年4月11日,佘祥林被关进宾馆,开始交待“杀妻”经过,自此他背负了11年的杀妻罪名。 今年3月28日,被警方认定由佘祥林杀死的佘妻张在玉携新夫回到湖北,一宗冤案得以浮出水面。 佘祥林冤案何以形成?面对一次次的纠错机会,有关部门又做了些什么? 从佘祥林的案卷来看,在“有罪推定”的旧有司法环境下,警方从侦查开始方向上就出现了错误。 首先,发现女尸的当天其就被确认为是张在玉,在尸体腐烂的情况下,警方共列出11条理由:“头发扎发相似、身高差不多、有食指甲向内弯曲以及身上刀疤等”。这些都是身体特征,但没有一条可以直接证明死者就是张在玉,而且,无名尸所穿的衣服和张在玉所穿的衣服明显不一样,对此,却没有引起警方的注意。 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则回忆,当时警方给张家的答复是,要有怀疑需要更进一步确认尸体,“需要支付两万元的办案经费”。 张家最终没能拿出这两万元,便相信了警方,自此佘祥林也被朝着这个方向审查。 从卷宗上可以明显看到带有倾向性的询问和审查,佘祥林在4月20日才供出自己用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沉尸,但是警方在4月17日就提出了蛇皮袋的物证。从佘案的笔录中,可以明显看出诱导的话语,对于佘祥林所供出的四种不同的杀人方式,检察院和法院也只是选择其一。 “一直在围绕着佘祥林杀人来找证据,而不是找证据来证明是谁杀的人。”荆门市中院一位法官说。 在佘祥林案中,公诉、判决依据的都是口供,这些口供的可信度究竟有多少?它们都是在何种情况下做出的?法庭对此的注意显然不够。 在佘祥林案件中,有太多的疑点或者线索,也都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显然是为了配合警方消除死者衣服和张在玉不一样的疑点,佘祥林作出了先换衣服后杀人的供述,而新衣服的来源是案发前三天从佘所工作的马店镇到老家何场村的三轮出租车捡的,后经警方对所有的三轮车辆和此路程中的村民进行排查,均表示没有丢蛇皮袋和衣服。但是,这个排查结果没有得到重视。 另外,在佘祥林被公安局认定杀人的1994年1月20日晚上的三个多小时中,他曾多次交待妻子失踪后自己出去寻找过,并遇到了两名司机,一是长途客车司机,一是附近某村村民,但在卷宗中,均没有这方面的材料。 还是在这三个小时里,佘祥林被认定骑着自行车将妻子带到11公里外,杀妻再沉尸并骑自行车返回妻子家。并且,警方从佘祥林当晚所穿的衣服中并未能验出血迹。面对如此多的纰漏和疑点,还是对他作出了罪名成立的认定。 侦查方向一旦被确定,他们甚至会有意地消灭那些不支持这个方向的证据,一些“非常规的做法”也被采用了:有天门市多名村民为佘家作证见过张在玉,却因此被关押起来。1995年,省高院对案件发回重审本来是纠错的最好机会,但多次发回重审和退查均没有改变佘祥林的命运。从案卷反映,在此过程中案件的诸多疑点均没有解决。 遵于“命案必破”的要求,在宁可错杀也不能漏网的环境下,佘祥林成了牺牲品。而为了平衡佘张两家人的情绪(两家人为了佘祥林的生、死问题多次上访),1997年,荆门市政法委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最后作出折衷处理。未审先定,在1998年给了佘祥林15年有期徒刑。 佘祥林是有罪推定司法理念的受害者,而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有关司法人员不愿悔判,为逃脱干系不愿改判,这种态度也促使佘祥林未能走出冤屈。 “再审佘祥林案只是一个程序,因为事实已经很明显。其意义不仅在于还佘以清白,更重要的是让司法工作者吸取教训自省。”4月13日,佘祥林的辩护律师周峰面对着旁听的几十名法官检察官说道。的确,佘案留给人们的不仅是震惊,更多的是对我们整个司法体系和司法理念的思考。 (作者系《新京报》记者) 相关专题:外滩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