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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亮点三: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5:01 人民网

  公务员法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择优录取”。而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这两者如何协调?

  意见一:录用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实行两次考试。主要理由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司法考试的都是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
人员,要求比较高,难度比较大。

  意见二: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前者是公务员入门考试,后者是专业资格考试;两种考试的内容也不同,公务员入门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内容,这是每一个担任公务员的人员都应具备的能力,而司法考试主要测试法律专业知识。

  答复: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确定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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