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亮点四:公务员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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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5:01 人民网 | ||||||||
公务员法草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意见一: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
答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 意见二: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 答复: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各方面对现行工资制度提出的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逐步加以解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由国务院在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 相关专题:人大通过公务员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