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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法治在线》:法律不保护恶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7:44 央视《法治在线》

  央视《法治在线》播出《互动地带:法律不保护恶债》,以下为节目内容实录。

  主持人:在通常的印象中,只要是白纸黑字写下的欠条,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但有一点要注意的是,要在双方平等自愿,且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才有效力,否则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家住北京市平谷区的李师傅一直想南下打工,不久他的朋友王先生告诉李师傅,已经为他在广州找了一份好工作,工资高而且待遇好,还嘱咐他来广州不必带多少钱。

  李师傅:他说工作找好了,在做芯片的电子厂,一个月两千多块钱,他说你过来带个路费就行了。

  于是李师傅就踏上了南下的火车,但是等到了广州,王先生又告诉他工作是做加盟连锁,而且得交4000元的入门费。

  李师傅:他跟我说,首先一个得交4000元,一个入门费,我说我不做,我走,回家。

  这时李师傅发现跟来之前所说的工作相差甚远,就想回家不做了,但是王先生又告诉他回去可以,但是这钱必须得交。如果没钱就得打一个欠条。

  李师傅:他说没钱我给你出,我给你出这钱,你给我打一欠条就行了,我说这钱我也不要欠条我也不打。他说你必须得打,不打不行说的挺狠,被逼无奈,就打了。

  于是李师傅就从广州回了家,回到家没多久,王先生就找上了门,要他还这4000块钱,但是李师傅认为当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的欠条,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同意还这笔钱。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把李师傅告上了法院。

  李师傅:我就开始找当时在场的那几个朋友,因为这4000块钱怎么回事,他们都在场,我就找这几个朋友,让他们给我做一个证明,还不错,找到了那几个朋友,他们给我写了一个证明,还按了手印。我接到传票就把这个拿到法院了。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觉王先生在陈述中时而避重就轻,时而自相矛盾,就觉得这份欠条中,一定另有隐情。

  法官:在陈述事实当中,原告不能自圆其说,发现了一些漏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给双方当事人阐明了恶债法律不予以保护的观点,况且在被告提供证据以后,我们还要继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如果是能够认定是恶债的话,这起纠纷我们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还要移交其他部门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自知理亏的王先生当庭提出了撤诉。但是李师傅认为从广州回家后,不得不经常躲避王先生的上门催债,不但没找到新的工作,家里的地也荒了,还耽误了近一年的时间,给自己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李师傅:我觉得挺冤的,这是第一方面原因,第二方面原因,这些日子,结果从那儿回来之后,我将近3个多月没找到工作。我说这里里外外,这一年了,又出去,又耽误我好几千块钱的收入。

  因为王先生的行为给李师傅造成了一定物质上的损害,所以律师建议李师傅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律师:按照我们国家民事侵权理论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侵权行为的话,首先应当有损害事实,也就是说,作为本案的被害人李先生,他在行为当中造成了一定物质上的损害,同时还应该有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这样一个必备的要件。作为本案当中的侵权人,由于他的胁迫致使被害人李先生造成了这种损害的发生,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案例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全部特征。

  在提起诉讼时,律师还建议李师傅可以申请要求误工费以及往返的其他费用等直接损失,和来广州前双方签定的两千元工资协议的可预见性的间接损失,两部分的赔偿。

  律师:李先生他在本案当中,由于损害行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是可以要求主张的。损失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的。

  主持人: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欠条必须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所签定的才具有法律的效力,法律是不保护恶债的,感谢您收看今天的法治在线,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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