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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草案再次审议 用假证明骗公证书将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1:4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邹声文、李亚杰)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增加规定,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就草案作说明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提出,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应当
规定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买卖公证书,伪造、变造、倒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专用物品的;阻碍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李重庵说,草案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对规范公证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不能回避。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是必要的,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尚有不同意见,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这次对草案上述规定暂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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