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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从入津收费看公益诉讼的法律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5:18 新京报

  作者:王建芹

  “入津费”事件无疑是一起明显的地方政府违反国务院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竟然无法得到有效的制止。昨日《新京报》社论从全国人大及中央政府法规审查和行政审查的角度提出了治理地方行政违法的思路,笔者深表赞同。但从另一个角度,以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效应和司法救济途径而言,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无疑更为有效。

  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

  它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

  尽管严格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但近年来,以公益私诉方式出现的公益诉讼案例已经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这种公益诉讼往往是起因于自己的利益被侵犯,间接目的却有益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最早的如1996年福建丘建东因打电话被多收6角钱将电信局告上法庭案,到2004年喻山澜因补办牡丹交通卡需交100元补卡费、存在不当得利而将银行告上法庭等,均是典型的公益私诉类案件。

  尽管这些个案的司法结果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从社会效应来看,对那些垄断行业、霸王行业和垄断机关形成的制约作用和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却是有目共睹的,对打破垄断僵局,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对天津市收取的“入津费”,认为受到权利侵害的公民如果进行公益诉讼,也能有效地防止这项不当决策的长期实行。

  法治社会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公益诉讼制度也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调整过程,在发达国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大量的公益私诉判例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今天,尽管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在立法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我们期待更多的公益私诉案例的涌现以及司法活动中的法律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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