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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物权法或可引导财产关系变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11:37 中国新闻周刊

  私有财产入宪,只是作了原则上的宣示,具体的法律和政策目前并未完全据此调整到位。不管理论界还是民众,均希望《物权法》能够在这方面实现某种突破,赋予民众更充分的私有财产权,并使之可以对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侵犯

  在7月1日闭会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已进入三审的物权法草案没有进行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随后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物权法草案将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各方意见,今年10月、12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将对其继续进行修改、审议,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所以没有像往常一样 将进入三审的草案付诸表决,原因在于,会内会外对于该草案的争议相当多。以物权法覆盖范围之广、涉及问题之复杂,引起争议是正常的。不过,我们目前所处的转型时代的特征却决定了:物权法的制定会遭遇一项特殊的困难。

  物权法是法学家和立法者所设想的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主要涉及到人们所拥有的种种财产权利。

  在一个自然演进的社会中,私人财产权制度毋庸置疑地被人们视为当然。因此,人们对于财产的权利基本上是稳定的。而政府的正当责任,只是保护社会、市场中自发形成的种种权利关系而已。法典制定得是否恰当、合理,只取决于法学家、立法者是否以自己的法律理性,对现实中的权利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概括,且提供合适的救济手段。

  然而,在中国现实中的多种财产权利关系,却处于比较剧烈的变动之中。原有的法律、制度、政策,是以公有制——其中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中心而设计的。而最近二十多年来的变革之基本方向是,对私人财产所有制度越来越宽容,私人可以拥有的财产的范围越来越大,政府对私人财产可以干涉、限制的权力则逐渐缩小。直到去年的宪法修正案最终确立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原则。

  不过,宪法只是作出了原则上的宣示,而具体的法律和政策目前并未完全据此调整到位。对照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财产制度安排以及人们的普遍期望,可以看出,诸多财产权利,目前仍处于相对不明晰的状态。而根据过去二十年政策演变的趋势可以推测,社会的财产制度安排仍有向着有利于保障私人权利的方向调整的巨大可能性。

  举例来说,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自80年代初以来就经历过多次政策调整,总的趋势是,农民经营承包的年限越来越长,其权利也越来越趋向于完整。《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不过,这些权利并不完整,比如,人们可以提出一个问题:承包人是否可以改变其承包土地的用途,将其转让给城市居民用于建造房屋?另外,这种土地经营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目前当然看不到这样的政策,但假如政府继续致力于保障农民权利、并希望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那么,赋予农民上述权利,是完全有可能的。那么,在政策尚未出台之前,《物权法》是否应当超前于现实,现在就对此作出规定?

  这正是人们对《物权法》的期待。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不管是理论界还是民众,普遍地希望,《物权法》能够在这方面实现某种突破,赋予民众更充分的私有财产权,并使之可以对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侵犯。比如,人们希望《物权法》能够清晰地回答,个人对于城市房屋究竟拥有何种权利,这种权利能否保护它不受随意拆迁之害?

  但令人失望的是,《物权法草案》仍然走了大多数立法的路子,只是对现有政策进行一番总结,而并没有让人兴奋的制度突破。现有政策不清晰的地方,法律仍然沉默。

  回顾中国各个领域的改革,几乎都是由政策启动的,或者由政策对民间自发的试验予以认可的。在社会变革中,政策总是先于法律,始终是政策引领法律,法律随着政策的调整而不断修改。这样做也未必没有好处。因为,相对于程序性更强的法律,政策总要相对灵活一些。通过政策的形式,可以对治理社会的规则进行试验。其中被证明有效的规则再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

  但这也必然意味着,法律要跟随政策调整而不断修订,而缺乏稳定性的法律,恐怕很难变成人民的信仰。人们将两眼紧盯政策,政策的权威反而会压倒法律的权威。

  这显然不是法治的正常状态。

  我们的目标是建设法治社会,但不可能借助政策去建设法治。即使是社会变革,也似乎应当借助于法律进行 借助立法来推进社会变革,减少变革的随意性,使改革的方案设计更为稳妥周全。

  人们要问的是,在未来半年多的审议修订过程中,立法者能否以这部法律塑造更为合理、有效的财产权利关系?《物权法》能否为人们提供一个理想图景,引导政策和司法向着更有利于保障个人财产权利的方向演变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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