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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矿难之殇拷问国人的麻木神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3:13 南方日报

  作者:迅之

  新疆阜康矿难已经有81人遇难了,还有两人下落不明,中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说,根据井下条件推测,他们已几无生还可能。(见昨日中新网)如此重大的矿难,早已不是第一起了,共和国的土地上正承受着矿难之殇,拷问着国人因矿难频繁而日渐麻木的神经。

  矿山漫起了尘埃,遮蔽着某些地区天空的明朗,我被一种莫名的情绪困扰着,以至于对矿难的悼文迟迟未能动笔。笔是轻的,或许永远无法承载起命运——那些死去的人们,那些行将死去的人们,以及那些日日在死亡的阴影下为生计奔波的人们之命运。

  痛斥腐败官员,痛斥体制弊端,痛斥不良老板,甚至痛斥责任政府——酣畅淋漓之后,我们发现一切照旧。矿山深处,阳光无法照耀的角落,总是会有那么一群人,情愿忽略所有的风险。即使明明知道危险就在眼前,但他们还是毫无选择地下井——家人的生活,孩子的将来,或许就在这一筐筐的原煤里面。因而,即使明明知道眼前的矿井并不十分安全,却依然以侥幸之心选择继续。

  这样的无奈,叩问着地方施政者的良知,更是对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目前,我国的煤炭产量约占全球35%,但事故死亡人数则占全球80%,百吨煤的死亡率竟然是美国的100倍!连续发生的事故不仅不断酿成人道悲剧,而且成为我们社会的耻辱。面临重大矿难,我们难道真的已束手无策?

  在采煤业中,经营者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并非罕见。其主因不是“认识不足”,而是“预防成本高,死亡成本低”的格局,极易诱导经营者滋生侥幸心理。不难计算,如果矿难导致的赔偿标准总额低于矿主的经济收益,矿主就不可能有投入巨资进行安全设施建设的冲动。可怕的经济人理性,已经开始计算生命的价钱了——可笑的是,矿难中的生命居然还真有物价标准,有些地方是2万到3万,而亲属们惟有希望国家强力介入,才能达到譬如阜康矿难的每人20万的赔偿额。因此,不仅应当加强经济处罚,大幅提高矿难赔偿标准以体现对矿工生命的尊重并提升经营者的“死亡成本”,还应当加强法律惩罚。由司法部门按渎职罪或过失犯罪嫌疑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乃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新疆阜康煤矿严重违规,矿难本可避免。可惜悲剧依旧不可遏制地发生了。说来说去,避免重大矿难发生的根本之策,还是要从事前的硬约束考量。基于矿业接连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笔者以为,不妨在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基础上,将采矿业列为特种行业,通过行政立法,对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设备投入和管理规章给予刚性规定,如不达规定者,即请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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