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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基金会为何瘫痪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4:06 南京周末

  本报实习记者 王维 本报记者 张辰

  【周末报报道】 2005年6月24日,一场名誉权官司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世贤称,从《中国文物报》上看到了自己不再担任敦煌基金会秘书长职务的公告,感到非常气愤。郑世贤认为,这一说法纯属子虚乌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1万元。

  而作为被告的中国文物报社,其代理律师则认为公告是基金会的一名副秘书长提供给报社的,包括盖有基金会办公室公章的介绍信和两份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为了保证报道的真实,报社向基金会的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人事司进行核实,在得到对方证实之后才刊登了公告。截至记者发稿,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在外人看来,这只是一场普通的名誉权官司。然而实际上牵扯到敦煌基金会成立10年来的资金被骗和内部人事纷争问题。在周末报记者的调查下,敦煌基金会成立10年瘫痪10年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而有关基金会的诸多问题和漏洞也随之暴露出来。

  基金会一亿日元被骗官司一波三折

  “敦煌基金会成立了10年,也瘫痪了10年,先是一场长达8年的官司,随后又赶上2年间无休止的换届选举,我一个人在北京守着办公室等待了10年了。”郑世贤对记者说。在成立当年,有关负责人致使大量资金在银行抵押时损失,陷入了一场长达8年引起诸多人士广泛关注的官司之中。当官司结束,追讨被骗款项即将到位之际,基金会再次陷入了争夺职位的权力之争。两件事情的连接点就是郑世贤。

  记者从相关管理部门了解到,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是以日中友好协会会长平山郁夫先生捐赠的两亿日元为原始基金设立的。1994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1995年在民政部注册登记,主管单位为国家文物局。而基金会成立不到一年,因现任敦煌研究院院长、基金会副理事长樊锦诗同意并签署文件,导致敦煌基金会的1.27亿日元和100万美元资金,被骗作抵押担保贷款。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1995年12月27日,商鼎经贸董事长段建凡,以商鼎经贸名义与交行亚运村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交行亚运村支行贷给商鼎经贸流动资金贷款70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5年12月27日至1996年10月27日。而敦煌基金会则以存于交行亚运村支行的1亿日元作为质押,为商鼎经贸的700万元人民币借款担保,同时可以从商鼎经贸获得70万元人民币的赞助费。敦煌基金会承诺在商鼎经贸不能偿还贷款利息时,交行亚运村支行有权对质押日元存单结汇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商鼎经贸偿还了交行亚运村支行的全部贷款本息。

  1996年11月12日,商鼎经贸再次向交行亚运村支行贷款650万元,同样敦煌基金会以1亿日元存单再次为商鼎经贸作质押担保。然而这次签约后不久,交行亚运村支行发现商鼎经贸将贷款挪作他用,要求其立即归还贷款。同年12月18日,交行亚运村支行依质押保证合同,将敦煌基金会的存款一亿日元中的一部分结汇后冲抵贷款本息人民币6572049.92元。并告知敦煌基金会上述扣款行为。

  敦煌基金会发现自己受骗后,立即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1999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段建凡有期徒刑15年,认定段建凡的犯罪行为给敦煌基金会造成650万元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并裁定发放敦煌基金会65万元。

  “尽管法院判决段建凡犯了贷款诈骗罪,并责成他对基金会给予赔偿,但是判决结果对基金会并不利。”郑世贤在接受采访时说,“法院经审理认为,敦煌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不得作为担保人。基金会为商鼎经贸担保,要承担民事过错责任。而刑事判决认定的是段建凡个人犯罪,并未认定法人犯罪,我们诉称商鼎经贸法人犯罪并无法律依据;交行亚运村支行与商鼎经贸签订的借款合同形式、内容并无违法之处,敦煌基金会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的理由不充分。这个判决结果实际上是支持了交行将基金会的钱冲抵贷款本息。”

  郑世贤说:“一审判决下来后,我们不服,一方面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同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3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刑事裁定认定,商鼎经贸原董事长“段建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商品采购需流动资金的名义,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罪”。此认定说明,段建凡等人诈骗的对象是交行亚运村支行,骗取的是该行贷款而不是担保人的质物;同时说明,交行亚运村支行贷款不能收回已非借款合同违约所致。因此,交行亚运村支行因贷款审查不严被诈骗分子诈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而不应当依质押合同扣划质押人敦煌基金会存单款项。就此,法院判决撤销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处交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兑付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存于该行存单项下的全部本息。

  敦煌基金会的资金已经讨要回来,但是这8年的时间,基金会除了讨要欠款,几乎无法干成其他事。这桩诈骗案中暴露的问题是值得众多慈善家关注的:一个基金会的资金怎能放在银行里做抵押担保贷款?通常所说的公益资金是用来做慈善事业的,而这些基金会也都是非赢利性质的,怎能为谋取一点利益而铤而走险,差一点让这1.27亿日元和100万美元善款付之东流。

  记者通过电话专访了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杨团语气凝重地指出:“中国的这些‘基金会’仅仅是借用国外的名字。中国的基金会和国外的基金会其实是两码事。中国目前大部分基金会是没钱的会,国外的正式名称是‘公共筹款机构’。而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都是有钱的会,他们基本上不从公众手里募捐。中国的基金会大多脱胎于政府部委,上个世纪80年代时,政府一些部门试图做一些公益事业,而财政又没有钱,于是就从部门的需求出发,各想办法找钱袋子。”

  “有钱的会和没钱的会,在组织结构和工作重心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杨团特别强调,“公共筹款机构在成立之初一般是没有什么资金的,它需要向公众‘乞讨’。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募捐,它必须找到一个能博得老百姓同情的项目。真正的基金会则不同,在成立之初,它已经有一笔企业或个人捐献出的本金。因为有钱,所以就可以定很高的工作目标。”

  “当然,不是说基金会的资金就不需要投资、不可以增值,只是前提必须是风险最小的。”当谈到如何认定投资风险大小时,杨团认为,“应该是由基金会理事会组织专家对此进行评估。这些专家应该也是义务地为基金会服务的志愿专家,必定这也是一项慈善事业,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去保护基金会的存在。基金会可以委托比较可靠的理财组织对公共资金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的资金不能作为经济上的担保投入市场,那样风险太大,没有人能承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那么政府在整件事上起到什么作用呢?杨团坦言:“在法律上政府是需要保护这些慈善机构的,作为第三方的交通银行亚运村支行只能默默承担这笔被诈骗的资金。本身拿公共资产做贷款担保就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出了问题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了!”“在基金会的监管方面,国内和国外的差距是现实存在的。”杨团感慨道,“国外理事会(即董事会)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会在决定投资前进行周密的审查工作,出现资金被诈骗的现象是少之又少的。再看看国内的情况,基金会出现资金问题频繁发生,在找外部原因的同时更应自检。虽然国家于2004年6月1日出台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填补了基金会在管理方面的不少漏洞,但更多得靠基金会机构的自我保护意识。如果理事会在把关方面做得够好的话,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国内基金会不是没有理事会,但大多形同虚设,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杨团对此深表担忧,“在重大决策上几乎就是一些主要骨干作决定。实质上公益事业应该大家一起来搞,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仅凭几个骨干是不能把事情做得更好的。必须把牢审查这一关,加强理事会理事之间的协商制度,不要把理事会束之高阁。”

  资金回来了,瘫痪仍在继续

  尽管中国敦煌石窟保护基金会的资金大都已经讨要回来,但是,事情还没有结束。困扰基金会发展的新的问题,即人事制度和换届问题,造成敦煌基金会工作连续两年多处于瘫痪的状态。

  从甘肃省文物局提供的信息来看,早在2001年11月,甘肃省文物局就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对敦煌基金会的整改意见,当时深刻总结出基金被骗的原因在于:第一,敦煌基金会独立法人地位不落实,实际上成为敦煌研究院的“小金库”和附属机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第二,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立项不审查、用款无监督、理事会形同虚设;第三,援助单位与受援助单位混为一体,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法规。

  针对这些情况,2003年10月28日,国家文物局出具了关于中国敦煌保护研究基金会理事长人选事宜的意见,其中提出,国家文物局党组对此事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责成局人事劳动司就该事宜咨询民政部有关部门,民政部答复意见如下:一、由于1996年发生中国敦煌保护研究基金会基金被骗案件,基金会所签的相关合同为非法合同,而当时的合同签字人就是现拟任基金会理事长的人选,因此该同志不宜担任基金会理事长。二、拟任基金会理事长的人选现为敦煌研究院的法人代表,基金会作为援助单位,其法人代表由受援助单位敦煌研究院的法人代表担任,还应慎重考虑。三、虽然有关法律规章没有规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不能担任社团组织法人代表,但鉴于敦煌基金会曾发生过资金被骗案件,因此在今后工作中,为了对基金会资金严格管理和有效监督,援助单位的法人代表不应是受援助单位的法人代表。四、关于基金会理事长的人选,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选举过程符合民主程序,人选能充分考虑以上意见,民政部将尊重选举结果。

  郑世贤称,由于敦煌研究院继续主导基金会的换届选举,导致基金会换届工作无法进行,基金会工作多年处于瘫痪状态。

  敦煌研究院则认为,敦煌研究院是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基金会资金应主要使用于敦煌石窟的保护、研究和弘扬工作,建议敦煌研究院学者应占理事名额不少于三分之二,以确保资助和遴选项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005年3月,基金会一份加盖了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办公室公章的文件称,郑世贤同志担任秘书长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长期以来不能履行秘书长职责,财务手续混乱,其行为已严重影响本基金会正常运作,特别是2004年6月以来,严重干扰了民政部规定的基金会换届换证工作,又拒绝参加本次理事会议。经过到会33名理事举手表决,一致通过自即日起免除郑世贤的秘书长职务。

  而郑世贤本人认为:“国家文物局并没有下发批准的文件,文物报是擅自刊登了这份声明。”

  对于这一现象,有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基金会应是独立的,不能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来确立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在理事人员构成方面不能按自己要求而应按基金会制订的章程来办事,如果按照敦煌研究院要求的那样,基金会理事会的成员中三分之二由敦煌研究院人员担任,就会出现控制基金会的现象。‘谁投资,谁受益’这种原则并不合理,因为基金会本身就是一个慈善机构,作为创办基金会的‘投资人’并不存在‘受益’的问题。”

  相关专题:南京《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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