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规范药品招投标行为需多部门介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0:21 新京报 | |||||||||
为了防止在药品招标中一些企业用虚假价格投标,7月13日,广西物价局祭出一道“杀手锏”——药品在参加投标之前,必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备案,由自治区物价局对投标药品价格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否则不允许参加投标。(7月14日《南国早报》) 不可否认,广西的这一作法的确有利于遏制药价虚高“怪象”。但细细想来,要从根本上规范药品招投标行为,仅仅靠物价部门介入——过“价格关”是不够的。
在招投标过程中,企业如果不能在“价格”上做文章,难道不能在“质量”上做手脚吗?早前有报道称:目前我国药品报纸广告违法率达九成;仅2003年一年就查处近5亿元假冒伪劣药品。面对这样的数字,我们无法掩饰被愚弄后的震惊与愤怒。然而,又有多少造假的企业因此停产呢?倘若不能把好“质量关”,采购再便宜的药品也无补于事,且会让百姓更受伤。 近年来,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乱纪现象屡禁不止,“明招暗定”、“走过场”的招投标活动比比皆是。而这些,都不是临时参加招投标现场会的评标专家等人所能把握得了的。这就必须要有纪检部门参加,对招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这种作法不仅有利于规范招投标行为,避免暗箱操作,而且还充分发挥了纪检部门预防犯罪职能,做到警钟长鸣。 当然,由于采购药品有别于采购其他产品和服务,种类繁多、产品特殊,因此仅这些部门的介入也还是不够的,而且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是关键。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