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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改经济适用房为廉租房更为有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0:13 新京报

  针对经济适用房出现的问题,各地都在呼吁社会各界为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审查提供建议和帮助,并且决定对经过查证后的造假骗购者,将采取勒令补足地价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方式的处罚。但是这种事后惩罚费时费力,从处罚的力度上看也并不足以震慑潜在的骗购者们,况且查证处理过程也要花费相当大的成本,并且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可能并不如设计者想象的那么高。

  笔者认为,“经济适用房”本身就概念模糊,它可能是指此类住房在价格上较为便宜或低廉,在户型上较为适合所谓“中低收入者”的功能需求。如果说七八十平方米的住房可基本满足中等收入者(比如说夫妻双方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家庭)的功能需求,四五十平方米的住房可基本满足低收入者(比如说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足3万元)的功能需求,那么110平方米至230平方米的大面积住房显然早已超出“经济适用房”的初始目标和基本范畴。

  而超出部分的资源浪费显然是对政府稀缺补贴资源的滥用和侵占。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府都不可能拥有足够的资源对人口中的绝大部分进行缺乏救助针对性的普遍补贴,首先我们应当把中等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严格区分开来,并且明确地方政府(这里主要是指人口规模在30万以上的城市)的职责是对低收入者予以有限的补贴,而并非是对所有中低收入者予以补贴(考虑到中国庞大的人口规模,如果仅对城镇总人口的5%予以补贴,就已经是一个相当沉重的负担)。

  再者,政府对于城镇人口的住房补贴,更加凸显了城乡居民之间在国民待遇和社会福利分享水平方面的严重不平等状况。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有限的政府住房补贴并非用于帮助居民购买具有私有产权的住房,而仅仅是为那些处于特定收入水平以下的困难家庭提供廉租房。从公共财政和转移支付的一般意义上说,政府没有责任和义务为绝大多数城市居民提供购买具有私人产权住房的补贴。

  其次,我们是否可以把“经济适用房”的名称改变为“社会福利住房”,这些住房由政府投资并委托开发商建设,只供低收入者居住而不能出售或擅自转让给他人,如果居住者的实际收入超越一定水平,就必须从“社会福利住房”中搬出,从而为那些更加具有实际需求的低收入者家庭腾出位置。

  笔者坚信,“经济适用房”用心良好,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滥用了政府稀缺的补贴资源,而且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信号,在极小部分低收入者得到过度帮助的同时,却使那些根本不应获得政府补贴的骗购投机者不当获利,侵占了政府本来可以用来帮助穷人的宝贵资源,并且促使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对政府住房补贴产生不现实的预期和等待。

  因此笔者主张,改变大规模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政府计划,转变为广大低收入者提供大量不具私有产权并可以周转循环的“社会福利住房”(即廉租房)。同时全面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那些尚无私有产权住房的中等收入者群体,在住房交易税收设计上予以特别考虑和扶持。鼓励商业银行提供按揭贷款,积极引导雇主单位向雇员提供专项住房补贴(仅供购房使用而不能由个人挪作他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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