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刘平昌案的司法黑暗说明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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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3:18 新华网 | |||||||||
作者:丛亚平 这些年来,尽管对贪赃枉法的案例多有所闻,但刘平昌、刘建昌兄弟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连串收买一大批公检法系统官员为其逃脱法律制裁效力的行径,依然让人震惊。 据新华社报道,2002年,成都五鑫实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平昌因涉嫌合同诈骗
更令人惊讶的是,这班司法执掌人为"钱主"服务得如此周详:刘平昌被判处的刑期与其被羁押的时间相当,即刘被判刑的同时就相当于刑满释放;更有意思的是,刘平昌出境的时间与法院判决的时间只有两天之隔。而预订出国机票一般都需提前数天,这就意味着刘还在看守所里就已预订好了出国的机票。 近些年,一些暗指"行贿"的通俗用语盛行,例如"摆平"、"搞定"、"勾兑"(四川话拉关系的意思),彰显着腐败现象的普遍和腐败文化的风行,而任这样的文化泛滥的社会只能变得污浊。 试想一下,如果在经济上违了法,通过买通司法人员便能不受惩罚,那么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就会一片混乱,最终谁也别想正当经营;如果刑事罪犯做了案,通过买通司法人员便能逍遥法外,甚至进了监狱也能"保外"出来,那么杀人越货者便会肆无忌惮,所有百姓包括官员们便再没有安全可言。公安、司法是社会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栅栏, 如果连这最后一道栅栏都腐烂倒塌,社会就会因为缺乏公正体系而陷入混乱失序,其严重后果不难想象! 这样的事情多了,逐渐地人们都会形成恶劣的行为方式:要拿到工程和中标,首先想到的不是靠企业品质和工程质量合法竞争,而是用百万千万的贿赂开路,然后通过偷工减料把数倍黑钱捞回来;要让官司胜诉,不是依靠证据、事理和法律,而是立刻想到收买法官和院长;要孩子上大学,不是通过让孩子努力向学,而是靠向校方塞黑钱,把真正学习良好的孩子名额挤占去;要想得到提升,不是靠出色的才华和工作,而是靠奉迎拍马甚至买官卖官……。长此以往,我们所有人只能在质量恶劣的房屋中生活,在豆腐渣路桥上行路;连在法院中也找不到公正和正义,受到侵害时得不到任何保护;学校中充斥着只会花钱没有才学创意的学生,而这些就是明天的建设者……这样的社会,不要说"和谐",就连生存大概都很困难。 我国国民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已20多年,至今仍然是欠发达国家,仍有数亿计的人生活在很低的生活水平线之下。这不能不说明我国经济、政法的运行效率不高和财富流向的不公。腐败使各种"资源"(包括银行贷款、股市资金、生产资料、土地资源、司法资源)流向了不是产生效率的地方,而是流向了毁灭、浪费、挥霍和吞食财力的黑洞。 想到成都这些公检法人员、官员都是用人民交纳的税款在养着,然而他们却对百姓毫无感情,本应是法律和公正的维护者们,却在践踏法律,用法律和公正做交易,让侵吞国民财产的恶徒逍遥法外,甚至有的还助纣为虐,帮助"黑社会"或权力集团残害老百姓,就越发感到无法容忍!难道我们不应该建立更有民权力量的体制"迫使"这些人民的"公仆"好好为人民服务吗? "衙门口八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这是笔者小时候听到描述旧社会的腐败衙门的一句话,然而现在许多现象却不能不让人想起这句话。 为什么行贿者收买起来一路绿灯,几乎没有什么执法人员是他们买不下来的? 这些执法人员的"枉法"之胆为何会如此之大?是怎样的一种执法文化和执法环境,让他们"敢于"如此放胆受贿和践踏法律? 问题的严重性正在于:刘平昌案所揭示出的司法黑暗并不是极个别事件,在今天的各地公安、检察院、法院甚至监狱,这样的"枉法"事件时有发生。个别事件可以视为偶发,但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那只能判定为是制度出现巨大漏洞。 作为各级公检法的领导们、作为国家制度的设计者们,难道不应该好好想一想吗?怎样从组织和人事制度、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堵住这些漏洞,建立置于多重监督之下的、更有硬约束力、更公开的、能责任追究的公安、司法体制,建立一种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制度,不是已经刻不容缓了吗? 否则,法治的威严什么时候才能建立?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个没有法律保护的市场经济又会出现怎么的乱象呢? 即使领导者们不想,百姓们也天天会在想,因为他们是承受这一司法黑暗的最大受害者。 所幸的是,幸亏还有些国家部门介入调查,清除腐败;幸亏还有些新闻媒体把丑恶予以曝光,公诸于众,幸亏还有不少人仍在禀着正义感和良知在做事…… 希望有更多握有权力的领导者们,能从这些事件中痛思而决断,努力建立更科学、透明的监督机制,保障司法和政府部门尽可能的走向公正,而不是反过来申斥认真执法的人员多事,或跳起来追查报刊媒体找麻烦…… 我们期待……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