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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政府败诉有时比胜诉更光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1:55 燕赵都市报

  作者:潘多拉

  北京市东城区在全市率先实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今后区政府各部门或个人因违法行政,导致国家赔偿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的,将在严格确认责任的基础上追究到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一年败诉达6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部门,将责令其“一把手”引咎辞职。(《新京报》7月15日)

  政府部门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会给政府造成一定损失,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既是对政府损失的一种“补偿”,也有利于督促他们提高业务素质,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自己的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过错,而使所在单位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避免自己因单位败诉而受到处罚。但与此同时,还要防止某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压力之下产生反弹,防止他们为了避免败诉而做出一些不正当的努力。

  对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进行责任追究,措施越是详尽(比如在一年内发生败诉案件两起以上的,相关责任人必须调离工作岗位;一年行政败诉6次,“一把手”必须引咎辞职),相关责任人面临的风险就越具体,他们就越可能要想尽一切办法,或疏通法院的关系,或给法院施加压力,争取让法院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在以前责任追究不甚明确的时候,行政机关为了避免败诉而去做法院的“工作”,主要还是为了政府不丢“面子”,现在责任追究到人了,为了自己不受处罚,相关人员可能产生更大的反弹,更加积极地去做法院的“工作”。在司法机关尚不能完全摆脱各种羁绊的情况下,上述担心并不是多余的。

  为避免败诉而做出不正当的努力,反映了一种典型的“输不起”心态。“输不起”心态原本主要存在于某些政府部门,在他们看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政府是执掌公权的“官”,作为原告的公民和企业不过是“民”,“民”能告“官”就已经不错了,而“官”是只能赢不能输的,是万万不能败诉的,否则政府的形象何在?权威何在?三年多前,河北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未报国务院批准,也没有依照《价格法》规定举行听证会,就擅自决定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以程序违法为由,将铁道部推上行政诉讼被告席,最终乔占祥被判败诉。他坦言“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因为我输得起,而国家输不起。”(《南方周末》2002年12月26日)其实铁道部即便输了官司,他们恐怕也很难找到谁该为败诉承担责任(更确切地讲,是为火车票涨价承担决策责任或执行责任),但就是这样铁道部还是“输不起”,如果有行政败诉责任追究办法在先,他们大约就更是“输不起”了。

  《行政诉讼法》实施已经十六年,对该法进行修改的呼声一直很高,可以预料,修改后行政诉讼案件将会更多,政府败诉的案件将会更多,责任人因此受到追究的现象也将更多。为防止“输不起”心态进一步强化,保证法院公正判决,有必要让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懂得一个基本的道理:与公民和企业相比,政府更应该是“输得起”的,是可以明明白白地败诉的,在有的行政诉讼中,政府败诉只会比胜诉更光荣,更能体现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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