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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人性化执法的收益永远大于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9:56 新京报

  河南省巩义市的康定民因涉嫌强奸被批捕。因其妻子已多年不知下落,民警只好给这名犯罪嫌疑人无偿照看11岁的孩子,还要每天奔波10余公里替他喂羊。

  尽管“公安该不该成为福利院”在公众的讨论中尚存有争议,但用我们“文明执法”、“以人为本”、实现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来看,却是一个无须争论的话题。一方面,从法理上讲,在实现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就是以法律为手段实现社会的
综合治理,这是法律工具性含义的体现,而“依法治国”的理念更道出了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当中的首要的地位,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换言之,就是要通过贯彻“以法为本”最终来保障“以人为本”;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当中,行使司法权和行政职权的各级管理部门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以合理的手段和正当的程序加之于公民,收到积极的社会治理效果,并彼此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然而,我们却不无遗憾地看到,在某些地方,管理者在处理相关的问题时却扭曲了这种关系,无视长远的社会效益而片面追求表面的治理效果,群众意见颇大,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出现了不和谐之音。

  联想到近年来发生在各地城市管理机构在行使管理权时出现的野蛮执法(罚)、粗暴处理(处罚)等问题,文明执法在一些执法人员身上依然难以落实,成为依法行政中亟待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如我们所知,执法活动是通过具体执法者的执法行为来实现的。“文明执法”要约束和引导的也是作为执法主体的执法者的行为———相对而言,行政机关硬件环境的改变较为容易,执法者自身素质等软环境上的提升则更为艰难。举凡执法者执法意识的端正、执法水平的提高和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将更大程度上决定着“文明执法”能否顺利实现。

  “文明执法”的根本出发点首先是以人为本,而“法不外乎人情”。我们仍以城市管理为例,尽管违规者或多或少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如何对待违规违法者,却是考验我们执法水平和政策水平的关键。我们在处理问题时要始终坚持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原则,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能以专政手段对待群众”,具体到实际工作,就是在解决处理问题时要有人情味,这种人情味是以沟通和理解为桥梁,以正当的程序保障,排除无情斗争、简单粗暴的处理模式,特别要杜绝衙门作风,更不能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民警给犯罪嫌疑人无偿照看孩子,替他喂羊,或许在有些人看来“不划算”,一是浪费了有限的警力,二是要付出一定的社会成本,三是显示不出法律的“威严”。但是,民警的这一举动,在普通公众看来,它恰恰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恰恰体现了法治的本意,恰恰让当事人和其他人都能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而这,绝不是被误解的法的“威严”所能实现的。所以,长远来看,人性化执法的“收获”要远远大于它所付出的成本。

  当然,让警方来照看孩子和喂羊毕竟不是长久之策,我们最好能从制度上寻求到一种根本的解决之道。

  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是万能的,执法者所要面对的问题却随时都可能遇到“人性化”的考验。制度或许是有漏洞的,但人性的温情不应该有“漏洞”。

  让那些不文明执法者改变观念,实现文明执法还有赖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

  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了不少对执法者的监督制度,我们应致力于在实践中保证这些监督机制真正能有效运转,并最大限度发挥其功用。在此基础上,完善公众对执法的评估体系,加大对不文明执法行为的惩治,亦是监督机制的应有之义。监督机制必须来“实”的,才能既取信于民,又建威于执法者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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