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妇女的财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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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6:31 央视《法治在线》 | |||||||||
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播出节目“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妇女的财产权”,以下是节目内容: 主持人:今天我们来继续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新内容和新亮点。妇女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才能享有的独立家庭和社会地位。那么修改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在妇女的财产权方面都有哪些新亮点呢?我们来看一看。
妇女和男性一样,拥有多种财产权益。但是日常生活中,妇女的财产权益经常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这其中妇女的家庭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最严重。比如说,许多家庭的财产,多数是掌握在丈夫的手里;还有,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也多数是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专家组成员 李明舜教授:比如说离婚的时候,有些男性就隐瞒、转移、毁损财产,有的甚至是伪造债务来侵吞这个夫妻财产的,应该说这种情况的出现,都侵犯了妇女的财产权利。 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重申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在财产继承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 但是,有的专家认为,这些针对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只是保障了妇女享有平等的机会,但是机会上的平等并不必然导致结果上的公正。如果最终结果不公正,妇女的权益还是受到侵害。 李明舜:现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房子……离婚的时候是有一个情况,一套房子给谁,……有关的司法解释里面明确规定了,如果双方都要这个房子的时候,可以实行竞价,看看谁出的钱多,谁得到这个房子,得到这个房子再给对方相应的补偿。表面上看男女是一样的,男女是平等的,但是大家都知道,在妇女经济地位,她的财产状况同男子有一定的差距的时候,这种规定对她就不见得是公平的。 主持人:因此有专家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修改中,不应当仅仅限于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和机会,还应当从结果上保障妇女得到应该享有的财产。 主持人:在一些农村地区,乡规民约和宗族观念有时候会对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产生重要影响。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修改当中,针对这一突出问题,对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增加了专门的新规定。这也成为修正案《草案》中的一大亮点。 受一些地方不合理的乡规民约、宗族观念影响,一些地方的妇女享受不到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许多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之后,失去了原有土地,又得不到新土地,成了失地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专家组成员马忆南教授:还有一些地方集体经济组织,搞股份制改造……农村妇女在股东分红权利、收益权利的保障上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可能有些地方分红,分给男人、不分给女人。女人年终没有分红,无红可分,男人就有,这也是对女人的不公平。(红条:农村集体经济中妇女的权益受损害严重)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门为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财产权益。(第三十二条) 不少农村妇女来信询问说,她们土地承包权和土地、宅基地被占用后的补偿费等财产权益,因为离婚、丈夫去世等这样和那样的原因,被宗族、村里或者其他单位剥夺了。这种情况下她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呢?现在,《草案》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侵害农村妇女土地等正当财产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但是也有专家对此认为,这方面的救助措施、保障力度还不够。首先,土地权益纠纷由乡镇政府进行调解,但是,乡镇政府有时也是违法主体。 李明舜教授 只要求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可能(上级部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它自己去改正?所以说措施一定要到位。(红条:法律责任、救助措施还不到位) 主持人:另外,有专家认为,这项规定当中,农村妇女因土地等财产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据法律不是很清楚,提起的诉讼也因此可能不被受理。所以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需要修改为“应当受理”,这样就会有更好的救助力度。好了,今天的节目就到这儿,感谢您收看《法治在线》,再见! 相关专题:法治在线节目实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