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杜宝良案这么完了可不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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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09:11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李曙明 北京万元交通罚单案当事人杜宝良撤回对交通部门的起诉,这一广受关注的事件似乎走到终点。 不同的人,在不同的角度、立场,对交管部门罚款的评价、对这场官司结果的预期,
我之所以选择“不明不白”的措辞,不仅因为这一事件因为原告撤诉而使得在法律上“明明白白”已不可能,还因为双方和解背后的诸多细节,我们无从知晓———这些细节的缺失,让我们对和解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下面几个问题,必须追问: 第一:撤回起诉是杜宝良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压力”之下的无奈之举? 7月28日《新京报》援引杜宝良律师的话:前晚,杜宝良曾跟他联系,称要撤诉,并表示他有压力。 公民用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行使。我想知道,谁给了他“压力”?我更担心,目前撤回起诉不是他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迫于某种“压力”的结果。如果上述担心不幸是事实,那么,对杜宝良来说,案件以这种方式结束就是不公正的。 第二:如果事实是10500元的罚款退还杜宝良,那么,交管部门是不是应该向社会说明退回的理由? 同样来自杜宝良律师的说法:“他(杜宝良)说是警察送他回来的。我问他处理结果能接受吗?他说他们会把钱给他。”如果此言不虚,那么,杜宝良撤回起诉是以得到交管部门退款允诺为前提的。 如果退款是严格适用法律而不是权衡自身利害关系的结果,那么,交管部门主动纠正错误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退还罚款的根据是什么,交管部门有责任向社会交代。因为作为执法机关,不该罚款却罚了是不正当的,不该退罚款却退了同样是不正当的。交管部门应公布退还的法律依据,接受社会的监督。 交管部门应公布退还罚款的根据,还在于:在同样地点被罚款的,肯定不止杜宝良一个人;在北京,因为类似原因被罚款的,就更多。如果退还杜宝良罚款是有依据的,那么,其他人也应该得到退还罚款的“待遇”。而他们主张权利,是以知晓退还罚款依据为前提的。 第三:法院准许杜宝良撤诉是不是合适?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准许撤诉,在法院权力范围内。不过,有权裁定,和裁定合适,不是一回事。 具体到本案,且不说撤回起诉可能是杜宝良屈从某种“压力”的结果,单单罚款该不该退的问题,就很不明朗。所以,这样一种可能不能排除:交管部门拿国家的钱买“平安”和面子,而杜宝良的10500元的退款是不当得利。 退一步,罚款该退,杜宝良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不过,除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交管部门的自查自纠固然可贵,但用司法的形式确认其违法,对其触动肯定更大,也更有利于今后的依法规范。 这样看,尽管杜宝良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似乎更该让案子走下去。 杜宝良起诉交管部门,主观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客观上却有“公益官司”的意味。对杜宝良个人来说,打官司费时费力,如果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选择撤回起诉未尝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我们也尊重他的选择。但是,这么多疑问摆在这里,这一事件决不能随着他的撤诉而结束。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