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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悲情解读”的荒诞逻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6:36 新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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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斌,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一个充满“另类”色彩的贪官,因犯受贿罪,日前被当地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余斌之所以“另类”,在于其受贿款的绝大部分——15.47万元都被“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地用于扶贫帮困等公务活动;此外,他还曾是一个铁腕纪委书记,“不贪钱财,不占小便宜”,“一个非常坦诚、直率、讲原则的人,不怕得罪领导”——则是其昔日同事对他的普遍评价(见本报今日25、26版)。

  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余斌受贿事实清楚,理当“领刑”。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于:余斌的“贿款公用”行为,是否可以免除法律责任?换言之,一个具有较高道德评价的人,是否可以超脱于法律之外呢?为此,余斌及其同情者进行了“悲情解读”,以求为之进行“无罪”辩护。然而,在笔者看来,这种“悲情解读”的背后,却是一个荒诞的逻辑。透过余斌及其同情者的“悲情解读”,余斌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种形象:“铁腕纪委书记”、“不贪钱财,不占小便宜的干部”、“非常坦诚、直率的人”、“讲原则的人”。余斌收受的部分贿款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烟酒用于公务接待,也统统被解读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至于,有人最终发出质问:“余斌何罪之有?”这种逻辑的根源在于对“法治”认识上的肤浅,误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歧途。法治的要义之一,在于法律的普适性和稳定性:既不能因余斌一人而设,也不能因余斌一人而废。与此同时,法治的理想结果是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这就要求余斌们即便为了实现“善”的目的,也不能随心所欲地采取“恶”的手段。试问:假如通过修订法律把余斌放大到所有的官员,允许他们通过“余斌式受贿”进行公共财政管理,那么,在信息不对称的刚性制约下,我们将如何监管众多官员的私下行为呢?我们如何保证应当“公用”的“贿款”不被挪作“私用”呢?更甚而言之,按照“余斌式受贿”的逻辑,小偷用偷来的财物进行“扶贫帮困”,可以称其为“义偷”;强盗用抢来的财物进行“社会赞助”,也可称其为“侠盗”……一言以蔽之,只要持有“善”的目的,人人都可以置法律于不顾,按照个人意志随意行动,并且得到社会认可就能够超脱于法律。如此一来,我们岂不是掉入了无政府主义的泥沼吗?我们还要法律、政府干什么呢?由此,“悲情解读”背后的荒诞逻辑,其危害可见一斑。事实上,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历史过程。在这样一个具有根本性变革的历史过程中,我们需要持之以恒地坚持以法律为“本”,而不能以道德评价、个人意志等为“本”,更决不能允许任何人超脱于法律之外。否则,我们免不了陷入上述“悲情解读”的荒诞逻辑。这种法治观念上的“开历史的倒车”,尤为值得我们反省和警惕。

  作者:宣华华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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