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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理性看待“贿款济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6:36 新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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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斌,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一个充满“另类”色彩的贪官,因犯受贿罪,日前被当地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余斌之所以“另类”,在于其受贿款的绝大部分——15.47万元都被“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地用于扶贫帮困等公务活动;此外,他还曾是一个铁腕纪委书记,“不贪钱财,不占小便宜”,“一个非常坦诚、直率、讲原则的人,不怕得罪领导”——则是其昔日同事对他的普遍评价(见本报今日25、26版)。

  贪污受贿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不能因其受贿款的去向而区别对待。但是,对于余斌把受贿款用来扶贫的这一案件而言,似乎并不能如此直截了当地让法律的归法律,扶贫的归扶贫——我们需要一个理性的态度来看待这起案件。在我看来,“贿款扶贫”事件争议的焦点莫过于这么几个:作为副市长的余斌在受贿事实成立的情况下,被判缓刑的量刑是否合适?受贿款用来帮困济贫是否能够成为重罪轻判的理由?到底是否应该把余斌的扶贫和受贿事实联系起来?也许对于这些焦点或者问题,只有法律专家的观点才更具有说服力,更能让人信服。但是,常言道:公道自在人心,也许这便是余斌一案在互联网上引发巨大争议的重要原因。也正是出于这种肤浅的认识,我终于忍不住要表达一下自己的某些看法。正如前文所说,我并不赞成将余斌一案法律的归法律,扶贫的归扶贫。因为,在余斌案件的整个环节当中,我们似乎并不能真正清楚地分清,除了余斌的受贿事实之外,哪些应该归类为法律、哪些应该归类于扶贫的道德层面?新闻中提到,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名义,将收受钱财中的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而这些实际问题无非是乡干部工资、农民修渠资金等再正常不过的公务事。可是,正是这些普通的公务事,竟然都要靠副市长的贿款来解决,尽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当地的贫困,却也从另外一个层面让我们见识了另类副市长的另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说余斌良心发现、试图赎罪也好,说其另类有个性也罢,他的扶贫举动确实让我们看到了那股向善的力量,这是以往那些贪污受贿官员所不具备的。而对于受其福荫的民众而言,可能余斌的善举在不经意间成了他们的及时雨,解决了他们几年都可能解决不了的现实问题。在如此复杂的扶贫事实面前,我们又该如何来区分哪些应属于法律,哪些应属于道德或者扶贫呢?当然,我无意借此来为余斌开脱罪责,作为一个对法律有所了解的普通公众,我十分清楚,只要余斌的受贿事实成立,不管他的贿款用于何种用途,都没有人能够为他洗刷罪责。但在这里,我觉得应该对余斌这位另类的悲情“贪官”保持起码的尊重,因为这样离奇的案件本身就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作者:刘利军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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