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斌现象值得研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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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4:54 中国青年报 | |||||||||
我想,余斌能够博取人们同情的原因有三点:一是余斌的受贿数额比较小,按法院最终认定的来看,只有9.5万元,比起一些贪官动辄成百上千万甚至过亿,这点钱的确算不了什么。二是从报道来看,余斌基本上是个想为民办事而且确实也办了一些好事的清官和好官,实事求是地说,这样的官员已经不多了。三是他并没有把受贿所得据为己有,而是用于扶贫帮困等公益事业。按余斌的说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动机是好的。
所以,尽管从现有的材料来看,余斌构成了受贿罪是板上钉钉的事,但这又不是一个简单的受贿案件,它有着远比一般的受贿案更丰富的内涵。余斌上述的表现和行为在使其成为官场“另类”并最终导致悲剧发生的同时,连同人们对此事的不同反应,我称之为“余斌现象”。 在余斌受贿案中,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来,就是余斌有在纪委工作11年的经验,这是他与很多贪官不同的地方。因此,按理,他对什么是受贿应该是清楚的。但从他对接受基建老板8.5万元现金的解释来看,似乎他并不清楚(“我当时的想法是,只要自己不占有这笔钱,用这钱来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和矛盾,并不构成原则性的问题”)。对此,我是这么认为的:他要么在撒谎,故意把受贿行为安上一个良好的动机,拔高自己;要么就真的不清楚自己在受贿。从余斌一贯的表现以及对赃款的处置来看,基本上可以排除前者。如果他真的对受贿浑然不觉,事情更糟糕,因为这说明这样一个事实:腐败深入到每个人的骨髓,以至像余斌这样的好官都不觉得自己收受别人的贿赂是一种犯罪,或者说,只要动机良好就可以受贿。 假如动机论是导致余斌受贿的主观因素,那么,财政压力及对财权支配的矛盾则构成了他受贿的客观因素。在谈到受贿的原因时,余斌认为自己作为一个副市长,每年的公务经费根本不够解决大量实际问题,而如果将收受的钱财上缴单位,自己又失去了支配权,故采取了这种“高风险”的方式。这典型地反映了现实中在很多地方尤其是不太富裕的地方官员事权与财权的冲突。像余斌,财政每年拨付给他的费用仅为1万,这其中还包括他用车的费用。这种事权与财权不一致的情况,使得一些想为民办事、有所作为的官员,往往不得不采取其他办法去弄钱。比如,我们常常看到,一个市长为了开展工作,到一个单位特别是企业要求从经济上支持一下的现象很普遍,大家对此也习以为常。这种官场的“潜规则”,对余斌的受贿或多或少是有影响的。 另外,对自己为什么不按组织程序把赃款往上缴,余的理由是,“上缴不外乎有三个部门,自己的单位、检察院、纪委。交给了自己的单位和检察院,这些钱可能会变为一些单位的职员奖金;交给纪委,我作为一个副市长解决实际问题时又会捉襟见肘”。由此可见,平时把赃款变成反贪部门职工福利的做法,即使说不上普遍,也肯定不少见。而这种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实质上也是一种变相的腐败。 不管是受贿案透露出的上述信息,还是民心对报道内容与现实环境在认识上的巨大反差,余斌现象都耐人寻味。 作者:邓聿文 相关专题: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受贿款扶贫引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