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权益制衡是征地补偿制度的核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7:50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东方愚 为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这标志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将出台。(新华社8月12日)
这对农民来说显然是利好消息。原有的补偿办法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不仅使补偿费用偏低,而且补偿的随意性较大,由此引发了大量争议和纠纷。新的补偿办法将按照市场的思路,逐步真实体现征用土地的商业价值和农民的合理利益。许多视补偿标准为征地问题核心的专家学者为之拍手称快,然而在笔者看来,补偿标准改革未必能理顺征地补偿中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权益制衡”才是征地补偿真正的“内在稳定器”。 “权益制衡”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权益”———权利与利益的问题。国家有权对农用土地进行合理征用,农民依法获得补偿收益。问题是,这部分收益本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而在实际操作当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这显然是荒唐的。另外,征用后土地上建起的项目无论为地方官员政绩还是财税收入都带来了持续的收益,而农民却与之再无瓜葛。鲜明对比下,我们是不是应允许和支持农村集体土地在一个合理的框架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直接进入市场,农民以租赁、参股等办法参与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呢? “权益制衡”的第二层意思自然是“制衡”问题。即权力(权利)的制约与平衡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问题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很难有个清晰的说法。以前发生的很多征地纠纷,其根源便在于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假“城市规划”、“公共项目”之“公共利益”之名,与商家一起侵吞农民的利益。而由于土地的垄断性与征地的强制性,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只能听之任之。权力一旦失去了约束,就变成了“滥权”,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征地补偿标准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则是从源头入手,厘定政府征地的权力界限,以明晰的法律规范与奖惩措施,确定有关部门的征地权力、内部结构和运作程序。 跳出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笔者从农民获得征地补偿收益的“独家性”和长期性,以及地方政府权力厘定的角度来看征地补偿新政,其实是想表达一种声音———农民的权益保护比补偿标准更重要,政府部门的权力约束比行政补偿规定更值得关注。只有当补偿标准迈过经济利益的标尺,向以土地产权所代表的政治诉求迈进,当补偿新政突破有效执行的单向思维,向权力厘定与约束的方向扩展,才有可能能根除原先“征地风波”中的顽疾,因为在它所塑造的法治氛围当中,农民利益得到了切实保障,征地补偿的交易费用与权力寻租的发生概率也大大降低。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