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为何限制拆迁户的起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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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5:02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杨涛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当事人因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是否受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0日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据《法制日报》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对这一司法解释的解读就是:拆迁纠纷的当事人,你们发生纠纷,先别找法院,先让政府裁决,等你对政府的裁决不满意时,再来法院告政府。 本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有关补偿安置是一个民事纠纷,现在好了,法院不再受理这类民事纠纷,当事人必须要先到政府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告政府,一个民事纠纷便成为了必须要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可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我们并不能看出当事人必须先经过裁决才能起诉的规定,条文中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这充分说明是否申请政府裁决,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先申请政府裁决,也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裁决不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那么,我们要问,法律并没有限制公民的起诉权利,司法解释怎么能随意剥夺呢? 众所周知,在许多的拆迁事件中,拆迁人往往都有政府权力的影子,拆迁人与一些地方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当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偿安置的纠纷时,他们也就很难信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这就是许多拆迁人在纠纷发生时,愿意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原因。如果按最高法院的这一最新司法解释,当事人先要对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拆迁人所告的就不再是拆迁人,而是政府,其“对手”不仅仅是拆迁人,还加上了政府;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纠纷不再仅仅是一个民事纠纷,而首先是一个行政诉讼。我们知道,被拆迁人本来相对拆迁人而言,就往往是弱势群体,现在加上政府,那情形就更加弱势了。而且,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很大的一个区别就是行政诉讼通常是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机关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拆迁补偿安置如何才是合理,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部门说了算。 因此,在笔者看来,最高法院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不具合理性,它不恰当地限制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客观上造成拆迁户告状难,解决纠纷、得到合理补偿更难的困境。相比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7月24日颁布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更具有合理性,这一批复笔者抄录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