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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院院长最不该参加公捕大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1:06 南方周末

  改革开放20多年,中国法制改革进程一直伴随着很多争议,包括争论执法机关公开逮捕、刑事拘留等方式是否妥当。但是听到河南漯河市“定点揭露大会”不但公开逮捕、刑拘100名犯罪嫌疑人,而且还到市区内主要街道巡游、定点揭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还是有些吃惊。

  更让他惊诧的是,这次公开逮捕、刑拘大会,公检法主要领导都参加了,“连法院院
长都参加了还属于侦查阶段的公开逮捕大会。”陈瑞华担忧在后面的判决中,本应中立裁判的法院能否保持公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认为,逮捕、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它是一种防范性质,为的是防止嫌疑人逃跑和保证以后的诉讼顺利进行,“这只是一种保障手段,而不是惩罚手段。”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法院有效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定罪。对处于逮捕、拘留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今后有两种可能:一种被法院判决有罪,一种是无罪。

  陈瑞华说,犯罪嫌疑人在公开场所被逮捕、刑拘或游街示众,通过媒体报道或现场观摩,往往让人误认为他们已经构成犯罪。这种公开处理的方式以及在民众中形成的偏见,可能会影响到法院的公正审判。

  陈瑞华还认为,作为执法机关的公检法,实质上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因为违反程序法,不会有任何制裁和追究,我国程序法中几乎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性条款的后果。“今后修改刑事诉讼法,我们一定要加入这点。”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徐永康说,“游街”这种现象恰恰在上海比较少见,要是上海偶尔也来一下“定点揭露”,不用说交通会阻塞半天,

投资者也要被吓跑一半。退一步说,即便当地大多数老百姓喜欢这种方式,也不能成为其正当性的理由,民众也无权以他们的高兴与否来决定剥夺其他公民的权利。

  至于漯河嫌犯“游街示众”时万人叫好、网上支持者也前呼后应的现象,陈瑞华认为这与中国司法文化中长期存在的官方强调社会效果与民众期待心理互动有关系,而两者之间会产生共鸣和依赖。一方面,当民众感到社会治安恶化时,会期待执法机关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执法机关为赢得民众支持的需要,它会采取类似公开逮捕、游街示众等违反法治原则打击犯罪的活动;另一方面,这种违背法治原则的打击犯罪活动恰恰熏陶和暗示民众,并使之形成思维模式,只要被逮捕、拘留的人都是有罪之人,几乎不需要法院来判定。

  “但这是一把双刃剑。”陈瑞华说,最后产生的苦果是执法机关会破坏它想建立的法治秩序,而民众最终可能成为其受害者,法律精英的理性声音会被高分贝的民意所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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