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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治理官商勾结撤资令只是第一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1:09 燕赵都市报

  作者:张贵峰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对煤炭行业官商勾结发出“最后通牒”:“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8月22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新京报》8月24日)

  从矿难事故中官商勾结现象的不断曝光,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官员对此的一再“痛斥”,再到国务院向官商们下达“撤资”的“最后通牒”,都凸显了国家“欲治矿难,必先治官”的坚定决心和铁的手腕,值得我们寄予厚望。

  不过,要彻底扭转“官商勾结难除、

矿难事故不止”的煤矿安全生产困局,笔者以为,仅仅勒令官商“撤资”是不够的,或者说,“撤资”不过只是根除官商勾结的第一步,后面还应有进一步的治理措施以及制度反省跟进。

  比如,官商所以能勾结经营、共同投资,他们所“投”、所“勾结”的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资”吗?当然不是。不久前一位矿主对记者抱怨的:“他们凭啥入股?凭权力,其他什么也没有。”可见,所谓“官商”,并不就是“有官员身份的商”,而是“以公权力牟私利的商”,“权商”才是其实质。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撤资”固然重要,但更重要也更根本的恐怕还是“撤权”、“撤职”———不仅要“撤”,还要“治”———穷追猛治官商们的职权滥用,以及这种滥权所以发生的根源。

  其实,禁止官员经商的“有关规定”从来就不少:早在1984年,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就有明确禁令,而1993、1997年分别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也有同样的规定。党纪国法俱在,为什么官商现象,总是屡禁不绝,甚至在某些地方———比如煤矿———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频频酿出惊天矿难呢?

  因此,在欣慰“撤资”最后通牒之余,这样的一系列问题不能不发人深省:为什么国家三令五申的法律法规,没能得到彻底贯彻,总要不断重复强调?这种政令不畅、有法不依的深层症结、根源究竟是什么?在查处官商勾结行为和追究安全责任上,现有的惩处力度、层次是否存在偏软偏低的问题,形成事实上的“道歉检讨的多、辞职撤职的少”,“纪律处分的多,法律追究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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